遠東機械旗下發得科技求才的惡劣行徑 - 面試
By Rae
at 2016-02-23T12:18
at 2016-02-23T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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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文亂掉了,電腦版MoPPT好像沒辦法編輯,所以原文重發。
敝人實在沒想到在這個版的第一篇文章是揭發企業用人心態醜陋的一面,發文前幾經思考,最後決定將事情說出來,提醒其他求職者在求職時要小心各樣的狀況都可能發生在你我的身上。
事情是這樣的,在年初因為敝人想換工作,於是開放104的履歷讓企業可以搜尋,1/20跟發得科技約好面試時間,之後順利的面試。主管面試結束後,HR部門也來跟敝人聊過,並且表示該公司面試流程需要第二次跟用人部門主管面試,但是該主管人在國外,可能要到過年前才會回國,敝人表示1/22有另外一間公司的第二次面試,如果該公司錄用敝人,而發得科技的第二次面試若排得太後面,如果1/22的面試錄取,那麼勢必得放棄發得的工作機會。發得HR表示會再跟公司上層研議是否可由其他主管代為面試。
很快的,發得科技便安排在1/25進行第二次面試,敝人依約前往。面試官是HR的部門主管,主要是談薪水,該主管表示該公司屬於傳統產業,薪資不若敝人以往服務的科技公司高,而且該公司在嘉義,薪資水準在城鄉一直存在著差異。總歸一句話,薪資條件比敝人的期望薪資低非常多。
敝人表示,1/22至某公司面試後,該公司已經錄取敝人,薪資為每月XXK,而且該公司與發得同為機械產品製造商,發得提出的薪資條件硬生生比該公司少了10K。
發得HR主管表示讓敝人考慮幾天,於1/27之前回覆是否至發得就職。敝人慎重考慮了一下,主要因為敝人家住嘉義,若至發得上班,可以節省油資與時間,若發得科技能將待遇提高一些,應該尚可接受,於是敝人去信說明本意,發得科技於1/27來信,內容如下(敏感資料恕敝人無法公開):
"
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我司內部討論您提出建議部分,合議以下內容,
(1)以專案方式進行契約人員聘用,一年一聘方式進行。
(2)起薪為新台幣X萬X仟元(含勞保、健保)聘僱。
(3)試用期為三個月,依其專案交辦內容執行進度與完成事項進行評估調薪或試用期合格參考依據。
請於2016/2/2(二)前回覆您意願與可報到日期。
"
其中起薪部分還是不及敝人去信內容中所提及之薪資,但是敝人仍慎重考慮發得的offer。
最後敝人於2/2回覆願意至發得科技任職,可報到時間為2/15,但是發得沒有回應敝人的郵件。後來敝人去信詢問是否有收到敝人郵件,發得科技人資終於在2/4回覆,回覆內容如下:
"
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已收到您的回覆,我司已尋找到合適面試者,
感謝您對我司青睞,以及提供相關的建議,謝謝
"
收到這回覆敝人都傻了,明明1/27來信要敝人於2/2前做決定,最後敝人也答應前往任職,並且婉拒另一間薪資較高的公司的offer,結果不用我了!怎麼回事?
於是敝人再度去信詢問原因,收到回覆如下:
"
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由於您的來函曾於1/29提及年終薪資條件相關就職條件後內容如下
『
您好,
有個問題想先請教一下,貴公司有所謂的年終獎金嗎?
一般傳產,例如台塑集團每年會依照營運狀況發給員工x個月的年終獎金,不知道貴公司是否也有這樣的制度?
在科技產業一般是不會在農曆年前發放所謂的年終獎金,而是大約在年中發放股息或股利。
有點搞不清楚貴公司是否在營運狀況良好的狀況下,是否會發放獎金激勵員工?
』
,故我司認為雙方尚於協議狀態
我司內部討論內容尚未於2/2正式回覆,此為我司回覆時間上落差
故我司亦未發送正式錄取通知書予您正式報到日期。
此文書往來導致雙方認知落差,造成您誤解我司錄取情形,深感遺憾。
"
原來是因為敝人於1/29曾詢問發得科技是否有發放年終獎金制度,而該公司自行認定為這是在談條件,所以認定敝人於2/2的回覆不算數,該公司在1/27發的信也不算offer letter!!
針對這個狀況,敝人上網搜尋是否有相關法律條文,另外去電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尋求協助,社會局表示因為尚未簽立勞動契約,所以無法可管,只能尋求民事上的協助,敝人問民事協助具體方式為何?沒有得到具體的回答(反正不干他們的事就是了)。
不過google給出了答案,發得科技於1/27所發的郵件內容屬於民法的要約行為,而敝人於2/2回覆願意至該公司任職,屬於"承諾"行為,要約+承諾=契約成立,而發得科技不履約便違反民法第226條之規定,依法敝人可以向該公司要求賠償。
若發得科技主張1/27來信內容不屬於正式的offer letter也無訪,因為在1/25的第二次面試,敝人曾提及"是否已經錄取,只要薪資條件必人能接受的話?",該公司HR主管回答"是的"。最後卻不履約,此舉違反民法第245條之1,依法敝人依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賠償。
至此,敝人已無至該公司任職的想法,但是想討個公道,遂去信表示該公司已經違反上述之民法條文,請提出誠意解決,但是發得科技沒有回應。
事情發生至現在也已經一個多月了,期間還經歷中國人最重要的春節,這個年過得非常難過,老實說敝人曾經一度想提出告訴,一定要該公司付出違約的代價,後來想想算了,以該公司那種相應不理的態度,就算告贏了又如何!但是敝人希望這種事不要再發生了,所以決定將過程公布,讓廣大的求職者注意,不要步上敝人的後塵。
發此文的目的不是為了討拍,只是看不過這種惡質的企業用人心態,將其行為公開,讓大家引以為戒。
以上內容完全屬實,若有捏造或虛假,本人願負法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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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實在沒想到在這個版的第一篇文章是揭發企業用人心態醜陋的一面,發文前幾經思考,最後決定將事情說出來,提醒其他求職者在求職時要小心各樣的狀況都可能發生在你我的身上。
事情是這樣的,在年初因為敝人想換工作,於是開放104的履歷讓企業可以搜尋,1/20跟發得科技約好面試時間,之後順利的面試。主管面試結束後,HR部門也來跟敝人聊過,並且表示該公司面試流程需要第二次跟用人部門主管面試,但是該主管人在國外,可能要到過年前才會回國,敝人表示1/22有另外一間公司的第二次面試,如果該公司錄用敝人,而發得科技的第二次面試若排得太後面,如果1/22的面試錄取,那麼勢必得放棄發得的工作機會。發得HR表示會再跟公司上層研議是否可由其他主管代為面試。
很快的,發得科技便安排在1/25進行第二次面試,敝人依約前往。面試官是HR的部門主管,主要是談薪水,該主管表示該公司屬於傳統產業,薪資不若敝人以往服務的科技公司高,而且該公司在嘉義,薪資水準在城鄉一直存在著差異。總歸一句話,薪資條件比敝人的期望薪資低非常多。
敝人表示,1/22至某公司面試後,該公司已經錄取敝人,薪資為每月XXK,而且該公司與發得同為機械產品製造商,發得提出的薪資條件硬生生比該公司少了10K。
發得HR主管表示讓敝人考慮幾天,於1/27之前回覆是否至發得就職。敝人慎重考慮了一下,主要因為敝人家住嘉義,若至發得上班,可以節省油資與時間,若發得科技能將待遇提高一些,應該尚可接受,於是敝人去信說明本意,發得科技於1/27來信,內容如下(敏感資料恕敝人無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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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我司內部討論您提出建議部分,合議以下內容,
(1)以專案方式進行契約人員聘用,一年一聘方式進行。
(2)起薪為新台幣X萬X仟元(含勞保、健保)聘僱。
(3)試用期為三個月,依其專案交辦內容執行進度與完成事項進行評估調薪或試用期合格參考依據。
請於2016/2/2(二)前回覆您意願與可報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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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起薪部分還是不及敝人去信內容中所提及之薪資,但是敝人仍慎重考慮發得的offer。
最後敝人於2/2回覆願意至發得科技任職,可報到時間為2/15,但是發得沒有回應敝人的郵件。後來敝人去信詢問是否有收到敝人郵件,發得科技人資終於在2/4回覆,回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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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已收到您的回覆,我司已尋找到合適面試者,
感謝您對我司青睞,以及提供相關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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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這回覆敝人都傻了,明明1/27來信要敝人於2/2前做決定,最後敝人也答應前往任職,並且婉拒另一間薪資較高的公司的offer,結果不用我了!怎麼回事?
於是敝人再度去信詢問原因,收到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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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張先生,您好:
由於您的來函曾於1/29提及年終薪資條件相關就職條件後內容如下
『
您好,
有個問題想先請教一下,貴公司有所謂的年終獎金嗎?
一般傳產,例如台塑集團每年會依照營運狀況發給員工x個月的年終獎金,不知道貴公司是否也有這樣的制度?
在科技產業一般是不會在農曆年前發放所謂的年終獎金,而是大約在年中發放股息或股利。
有點搞不清楚貴公司是否在營運狀況良好的狀況下,是否會發放獎金激勵員工?
』
,故我司認為雙方尚於協議狀態
我司內部討論內容尚未於2/2正式回覆,此為我司回覆時間上落差
故我司亦未發送正式錄取通知書予您正式報到日期。
此文書往來導致雙方認知落差,造成您誤解我司錄取情形,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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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因為敝人於1/29曾詢問發得科技是否有發放年終獎金制度,而該公司自行認定為這是在談條件,所以認定敝人於2/2的回覆不算數,該公司在1/27發的信也不算offer letter!!
針對這個狀況,敝人上網搜尋是否有相關法律條文,另外去電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尋求協助,社會局表示因為尚未簽立勞動契約,所以無法可管,只能尋求民事上的協助,敝人問民事協助具體方式為何?沒有得到具體的回答(反正不干他們的事就是了)。
不過google給出了答案,發得科技於1/27所發的郵件內容屬於民法的要約行為,而敝人於2/2回覆願意至該公司任職,屬於"承諾"行為,要約+承諾=契約成立,而發得科技不履約便違反民法第226條之規定,依法敝人可以向該公司要求賠償。
若發得科技主張1/27來信內容不屬於正式的offer letter也無訪,因為在1/25的第二次面試,敝人曾提及"是否已經錄取,只要薪資條件必人能接受的話?",該公司HR主管回答"是的"。最後卻不履約,此舉違反民法第245條之1,依法敝人依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賠償。
至此,敝人已無至該公司任職的想法,但是想討個公道,遂去信表示該公司已經違反上述之民法條文,請提出誠意解決,但是發得科技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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