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存續公司的員工如果不想留任,可否 …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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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企業購併法第十六條中提到的
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
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
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
金或資遣費。

如果受通知日起十日內我不同意留用的話,不就是應該以第十七條的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規範,雇主必須依勞法第十六條給我資遣費嗎?
就算我現在待的公司是存續公司也一樣吧...
為什麼鄉民們都說不需要給資遣費呢?
可以麻煩鄉民們給我個回答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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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09-02-21
16條第2款已經說明了不用給資遣費
所以17條的不同意留用,只有指消滅、讓與、或被分割的公司
Harry avatarHarry2009-02-22
而17條的未留用,則是指所有公司的未留用
通常法條前後併在一起就是這樣看的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02-23
可能小弟才疏學淺,但是我認為法條中說給員工十天同意
Adele avatarAdele2009-02-27
如果員工同意後又決定不留任.才是不給資遣費吧!!
Rae avatarRae2009-03-01
不然第十七條怎麼會有不同意留任之勞工出現呢?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3-03
因為照您的說法,只剩下未留用的情況,而員工沒權選擇
Erin avatarErin2009-03-07
是否要留任,那怎麼還會有不同意留任的情況呢?
而第十六條指的是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
Andrew avatarAndrew2009-03-11
第十七條並沒有只指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只有註明『未留任』與『不同意留任』之勞工
Xanthe avatarXanthe2009-03-15
sorry....說錯了..應該通通是指消滅、讓與、被分割公司
Lucy avatarLucy2009-03-17
這邊16,17條應該都不包括存續公司的員工
Susan avatarSusan2009-03-22
存續公司員工還是照勞基法...若工作條件有改變才能請求資遣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3-24
因為雖然是存續公司但要改名,而且有新的勞動契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9-03-25
"改名"不算是勞基法20條的改組轉讓 (這有解釋令可查)
Sandy avatarSandy2009-03-29
但若是勞動契約改變,則可依勞基法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資遣
Belly avatarBelly2009-04-01
簡單來說1.法律關係主體未改變2.勞動條件未改變,自然不構
Xanthe avatarXanthe2009-04-01
成資遣的要件,公司應該也不會發留任通知書。如要資遣費的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4-04
只有走法律途徑。
Isla avatarIsla2009-04-08
新的勞動契約如果有變更勞動條件...你不同意就不要簽
Emily avatarEmily2009-04-08
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片面更改你的勞動條件,那就是勞基法14條
但如果是你自己不同意新的勞動契約而辭職,那就沒有資遣費
Hedda avatarHedda2009-04-12
所以如果新的勞動契約內容有改變勞動條件,如果不同意
就要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資遣?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4-15
若還有疑問應該是去問法律專家..而不是由鄉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