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課堂在研究去年很火紅的鼎興牙材案,金管會的判決指出鼎興負責人和
永豐金的董事有姻親關係所以被罰,但依銀行法33-1規定是二等姻親內才需要受銀行法的
規範,鼎興案的親等是三等姻親(姨丈)為何還可以適用銀行法32條的規定?? 希望有
高人可以解答我的疑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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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的董事有姻親關係所以被罰,但依銀行法33-1規定是二等姻親內才需要受銀行法的
規範,鼎興案的親等是三等姻親(姨丈)為何還可以適用銀行法32條的規定?? 希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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