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今年有幸錄取錄事,在志願選填上想請益板友。
因為有板大說二審比一審好,所以二審的部分填完了,
剩下幾個職缺不知道該怎麼填:
缺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6
因為都在台北,但不知道這幾個地方要先填哪個好。
因為這幾個志願是在我的名次加總的最後了,
如果先填了臺北地院,總額就超過我的名次,
所以想問問在臺北地方法院之前,
還有沒有建議優先選填的。
另外,有版友說原則是院方 > 檢方,
不過這是書記官的選填原則,那錄事也是嗎?
(因為我有google,看到錄事是檢方 > 院方 )
請板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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