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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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法官很ooxx
: 你也奈他不了
: 重點是你的口氣跟態度
: 千萬不要跟法官計較
: 講難聽點就算法官打你 也不能吭聲
: 要是跟法官槓起來
: 你要是黑掉了
: 你律師生涯還有多長 就不用幹了
: 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
: 包括閱卷室的...等等都是
: 不過在法律見解上
: 一定要有所堅持
: 到法官評鑑 呼朋引伴都打0分阿XD
: (阿q精神勝利法)
: ※ 引述《iamyashi (yoyo)》之銘言:
: : 我還是一枚小小實習律師,昨天去板院開庭,當事人也有一起去
: : 某法官超兇的在庭上直接羞辱我,還很沒禮貌的禁止我發言
: : 我實在搞不懂,他幹嘛不直接禁止我複代理,
: : 允許我代理又不讓我說話...好變態唷!
: : 不知道各位前輩實習時也有遇到這種詭異的事情嗎?
: : 可否請各位分享經驗供我參考咧?感謝各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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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09-07-04
哪一行都有怪人,律師也是,法官也是。現在變成律師挑怪
Callum avatarCallum2009-07-07
法官的案例來幹譙,法官挑怪律師的案例來回擊。都幾歲的
Damian avatarDamian2009-07-10
人了,大家吵架還跟小孩子一樣。Orz
Freda avatarFreda2009-07-13
這是...刑法上的重大發現 XD
Isla avatarIsla2009-07-16
我看不懂這篇跟討論串有何關連?想要發洩威風威風,可以
自己去弄個法官版來幹個爽。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9-07-19
您可能沒看清楚我的原文,就法律見解部分,律師本應不退讓
Freda avatarFreda2009-07-22
而且妳舉的例子 就是律師應該做的 1樓這不是怪律師好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9-07-25
這有啥好槓的?若是可以成立的新見解,叫他論證;論不出來
Susan avatarSusan2009-07-28
就叫他閉嘴。本來法庭審理除了發現事實外,可能性再低也不
Leila avatarLeila2009-07-30
能排除新法律原理原則的發現與運用,不然幹嘛要有專業律師
與法官?
Linda avatarLinda2009-08-02
對不起,只憑本文的前兩句話,我不懂邏輯上為什麼是不可能
的,可以請哪位版友幫忙解釋一下嗎? 謝謝
Regina avatarRegina2009-08-05
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Irma avatarIrma2009-08-08
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8-11
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08-14
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Belly avatarBelly2009-08-17
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Elma avatarElma2009-08-20
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8-23
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Kyle avatarKyle2009-08-25
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08-28
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聽審就好
Lucy avatarLucy2009-08-31
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刮律師就好
Belly avatarBelly2009-09-03
各行各業都有怪咖吧
Yuri avatarYuri2009-09-06
對照前面幾篇談的東西 這篇在這個討論串裡實在有點亂入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9-09
沒錯 開啟了亂入之門 後面越來越扯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9-12
推timetraveler ingridliu大大!! XD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9-15
懂這種基本問題也沒必要這麼囂張吧....
不過是剛好遇到一個爛律師罷了 有必要以偏概全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09-09-18
呵 致樓上 所以好幾位不懂這種基本問題的諸多推文者怎了?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09-20
傷害"致死"部份本來就是過失 過失犯無所謂犯意聯絡問題吧
Olga avatarOlga2009-09-23
某高分院愛打麻將的法官 不知受賄有分違背與不違背職務XD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9-09-26
樓上你搞錯了,「致死」「致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Ingrid avatarIngrid2009-09-29
不是過失,無法犯意聯絡是因行為人對客觀處罰條件不需有認
Liam avatarLiam2009-10-02
識,跟過失沒什麼關係.....
Ursula avatarUrsula2009-10-05
樓上timetraveler見解亦屬誤解
Olivia avatarOlivia2009-10-08
傷害致死的"致死"是客觀處罰條件? 你要訓人也先翻翻書吧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10-11
他大概以為是聚眾鬥毆吧^^"
James avatarJames2009-10-14
可能以為在解肇事逃逸吧
Hedwig avatarHedwig2009-10-17
SORRY我跟肇逃搞混了,抱歉抱歉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10-19
我來耍笨了,剛剛回去翻書,針對"致死"屬於過失這部分,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0-22
有少數說認'過失共同正犯'可成立,有犯意聯絡耶??
Yedda avatarYedda2009-10-25
不過通說不採.有點難以想像兩個過失犯如何具犯意聯絡
Joseph avatarJoseph2009-10-28
樓上講的似乎是陳子平老師的見解,書上是不是有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