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主持人要注意什麼? - 公職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6-06-12T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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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是菜鳥採購人員
前天的採購問題討論串我看完後疑問滿多的
所以針對文章內容寄信給AHELF大大請教 他非常熱心且詳細地為我解答了一番
我想說板上應該也有其他和我一樣的採購人員有類似疑問
因此我徵詢A大同意後,決定將我們信件往返的部分內容擷取至板上公開
希望能幫到板友們
再一次感謝A大百忙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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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
1.機關請廠商於審標時提出說明之限制是在講採購法細則60-1不明確、不一致或書寫錯誤
的情況嗎?如果非上述情況機關不得請廠商說明??
2.又「補正」不是在說採購法33條機關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嗎??
審標時如果廠商要補充或改投標文件的內容,應該是受限於細則60-2與標價無關機關得許
廠商「更正」的規定?

A大回答:
1.2 兩點 是在提醒 更正 和 補正 有不同
因回的那篇文章 太強調可以什麼事情都能 請廠商說明(更正)
而重點在於 補正 和 更正 時機有不同
如果文件中 有事先公告可補正的項目
理論上根本沒法在開標後在標場請廠商提出說明(更正)
另外請廠商說明事項
工程會曾發過函 像 電子領標憑據為附 就要請廠商說明 不能直接判定不合格
所以 重點不在於 "請廠商說明"
而在於 "補正"和"更正" 的 時機 要件 效果

我再問:
可以這樣說嗎:
例如廠商押標金以支票支付,支票抬頭漏打字/打錯字(如台北市府/台北市政俯)
投標須知若勾選允許廠商開標前補正,依GPL33及細則32條押標金屬契約非必要之點得允
許廠商補正,廠商若未補正,開標時取出證件封內之押標金,才發現支票因為打錯字而使
機關無法行使該票據之權利,此時應不許許廠商更正
實務上的操作確實是不允許廠商現場更正,但我自己認為押標金抬頭若明顯是書寫錯誤且
與標價無關,為何不能以細則60-2允許廠商更正呢

以電子領據而言我的觀念是這樣:
依據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
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三、 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依據GPL33條及細則32條廠商得於開標前補正電子領據,但不得於開標後補正。
開標後一律只能更正(細則60-1不明確、不一致只能說明;60-2明顯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
機關得允許更正)
又以未附領據為例,未檢附似可以不明確請廠商提出說明
但以工程會上開說明之意旨,就算廠商未說明,也不能判定廠商不合格

A大再答:
押標金(支票) 要考慮 票據法 之相關規定
因抬頭錯誤(日期錯誤等等)致無法兌現 應視為 未繳納押標金
寬鬆的狀況:
雖然開戶時是用"臺*****" 但寫成"台" <--金融機構仍可入帳
一般來說 機關為省去行政裁量的風險
招標文件中 往往勾選 本案不允許 "補正"
審標時 也避免 請廠商說明 (造成其他廠商質疑)
因為有時候會莫名其妙其他法律已有規定...
但我懂您舉例要表達的意思
只是支票填寫錯誤 剛好有其他法規規定

電子領據
工程會的原意是 未附 不能判不合格
實務上未附(廠商無法證明投標文件是合法取得)
PS.領標後電子檔可無限列印份數
而廠商如未繳納機關及中華電信工本費用之文件...
很多機關針對這個函
就是引入 (法律狀態)不明確(未附 但可能有電子憑據 也可能沒有)
而讓廠商現場說明...廠商如未到場->放棄說明權利-->才判定不合格
(記錄要寫清楚未到場)
而實務的重點就在於誰要承擔 哪些項目 要讓廠商說明的責任!?


我第二個問題:
有關GPL75及細則102的異議
訓示規定、教示規定我太懂具體定義。上網查了一下訓示無法律效果,教示則有。
廠商之異議如果不符合細則102條所規定的異議格式,機關得不受理。
因為有法律效果,所以應該是屬於教示規定嗎,即不管是主持人或承辦人,都應該要注意
細則102受理異議的法規限制?

A大答:
簡單說
今天廠商在標場提出異議時
要不要 具備細102所載之"書面資料"??
如果沒有書面能不能現場填具 XD
PS. 至於 教示 訓示 非法律背景的不用糾結在此 XD

我再問:
我的觀念是認為廠商如果當場異議 原則上要書面 例外可以不用
依照GPL75的規定應符合各項書面格式的要件機關才能受理
但書面不合規定依細則102-3機關「得」不予受理,似乎保留了彈性讓機關受理不合要件
之異議
又依據細則105條之1為異議不受理之決定時,機關仍得評估其事由變更原決定/處理方式
亦即在程序上雖不受理,但機關實質上仍得處理廠商之異議
因此在標廠當場為不受理之決定時,機關仍得處理廠商之異議,並將處理情形備載於開標
紀錄有關廠商異議之欄位內

A大再答:
法條文字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實務上一個"參考"處理方式
開標後 如廠商異議的部分屬開標前能反應之項目會從嚴
開標後決標前 則會從寬給予補具書面
您所提利用細105-1也是常用的處理方式(尤其是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個案處理過程沒有絕對的方式
只有各人員對於法條之認知及適用的推定
其實回文時沒有想這麼多細節...
所以後續MAIL回覆 也很片段(沒有完整的邏輯)
爭議處理這部分(異議申訴)又常常與個案狀況緊密相關
可能反而造成您閱讀之困惑
基本上您的觀念沒有錯誤應用法條
僅在於個案發生裁量時的適用性...
以之前辦採購的經驗提供您一點意見
平時 有個自己認知得觀念...
但真正遇到狀況時 不要馬上就照自己意思去做
緩一下 翻一下採購法 和 監辦...其他人員 討論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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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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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6-06-15T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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