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
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
提升了?剛好看到條文,覺得疑惑,如獲解答,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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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
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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