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在公務車的保險額度上到底如何認定
如同我們機關每台公務車的保險年度預算編列約2900元,
在實務上保了強制險後如果要加保其他任意險根本不夠
每次上簽呈想要加保,主計單位即以須按共同性預算編列標準為由打槍
意思是只能在2900的額度內完成所有保險,
但查車輛管理手冊第14條有訂
“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我的認知是只要不是針對本所員工為受益人投保的車險,如實務上有需要
應該得於首長簽准後加保其他保險,並由科目內勻支相關經費
這樣的認定是否合宜呢?還是有其他的函示得以參照?
我實在是不想每次派公務車出門就得提心吊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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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車的保險額度上到底如何認定
如同我們機關每台公務車的保險年度預算編列約2900元,
在實務上保了強制險後如果要加保其他任意險根本不夠
每次上簽呈想要加保,主計單位即以須按共同性預算編列標準為由打槍
意思是只能在2900的額度內完成所有保險,
但查車輛管理手冊第14條有訂
“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我的認知是只要不是針對本所員工為受益人投保的車險,如實務上有需要
應該得於首長簽准後加保其他保險,並由科目內勻支相關經費
這樣的認定是否合宜呢?還是有其他的函示得以參照?
我實在是不想每次派公務車出門就得提心吊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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