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營事業轉高考及格的年資問題 - 公職
By Ingrid
at 2013-11-26T15:38
at 2013-11-26T15:38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當初經由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招考合格錄用的台電公司職員。
今年進公司第三年,目前支薪比照分類四職等一級(實際歸類職等
為分類五職等一級),由於生涯規劃之故,仍在準備高等考試三級
。在此,有關於公營事業人員轉高考及格人員退休年資的認定問題
想要請教。
首先,我已先上網查詢過相關資料,相關者有以下三份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
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
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
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第二份文件,是銓敘部90.12.26九十退三字第2094389號函釋示: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如為各事業機構
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位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
為退休年資,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
休時,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任職公營事業職員之年資,則須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補繳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
資。」
前兩份文件的內容,大意乃滿足特定條件之公營事業人員在轉任公
務人員後,可於購買年資後併計兩者退休年資。
問題主要是在第三份文件,銓敘部87.06.26. 八七臺特二字第1632
884號函:
「…所稱『監、師』係指經正式派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所稱
『員』,係指經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人員。再查
貴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85)人字第八五0三一五八八號書函
略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點表』所定,分類職位計有
十五等,評價職位計有十四等,分類職位係從事管理性、專業性工作
,評價職位則從事操作性、技藝性工作,評價職位除九等以下相當於
行政機關技工、工友外,評價十等以上職位之支薪標準等同於分類四
等以上,惟其工作性質與分類職位仍有所不同。又依貴部八十六年一
月十五日經(86)人字第八五0四二八一七號函釋略以,派用人員係
以在政府文武機關充任雇員以上之年資,至於分類職位五等以下職員
係屬雇用人員工員身分。四、因查『技術人員曾國內外公營機構相當
委任官等技術職務年資認定採計提敘俸對照表』規定,貴部所屬事業
人員第六職等相當於行政人員第五職等,惟第五職等以下,則與公務
人員各職等無法對照。因此,有關評價職位人員之性質歷來均經本部
認定係屬『工等』,不得提敘俸級在案。又如前所述,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之採計,依規定行政機關技工、工友之年資,歷來均不予採計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因此,公務人員曾任貴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
人員年資,自不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第三份文件顯然牽涉分類第五職等以下人員的身分認定,文中提到:
一、「所稱『員』,係指經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
人員。」
二、「派用人員係以在政府文武機關充任雇員以上之年資,至於分類
職位五等以下職員係屬雇用人員工員身分。」
三、「評價職位人員之性質歷來均經本部認定係屬『工等』,不得提
敘俸級在案。」
分隔線------------------------------------------------------------
我的問題是:
一、按文所指,雖然我為台電「職員」,但因歸類職等為分類五等,似
乎仍被視為「工員」?倘若如此則甚怪,畢竟我等職員係屬台電公司人
資單位認可之「派用人員」無誤。(台電公司人事規章明訂經濟部所屬國
營事業招考合格錄用者為派用人員,詳文略。)
二、「工員」=「工等」?
三、不得提敘俸級在案者,究竟是指「工員」抑或「工等」?
四、分類五職等以下的人員,究竟是否被視為所謂的「工等」?
五、承上,若是,則是否表示我在升到分類六職等前考取高考的話,我原
本在台電的年資無法併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六、再承上,在二職等到五職等的年資該如何認定呢?舉例來說,如果我
在台電工作第5年升第六職等後,又多服務了3年,也就是服務滿7年。之
後第8年考上高考轉任公務人員,那這樣是可以採計7年整的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呢?還是僅能採計升六職等後的那3年年資呢?
以上問題,懇請熟悉人事相關業務的貴人指教。
--
我達達的馬蹄聲是妳美麗的錯誤
我不是歸人
我是馬
名字叫達達
--
今年進公司第三年,目前支薪比照分類四職等一級(實際歸類職等
為分類五職等一級),由於生涯規劃之故,仍在準備高等考試三級
。在此,有關於公營事業人員轉高考及格人員退休年資的認定問題
想要請教。
首先,我已先上網查詢過相關資料,相關者有以下三份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
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
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
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第二份文件,是銓敘部90.12.26九十退三字第2094389號函釋示: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如為各事業機構
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位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
為退休年資,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
休時,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任職公營事業職員之年資,則須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補繳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
資。」
前兩份文件的內容,大意乃滿足特定條件之公營事業人員在轉任公
務人員後,可於購買年資後併計兩者退休年資。
問題主要是在第三份文件,銓敘部87.06.26. 八七臺特二字第1632
884號函:
「…所稱『監、師』係指經正式派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所稱
『員』,係指經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人員。再查
貴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85)人字第八五0三一五八八號書函
略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點表』所定,分類職位計有
十五等,評價職位計有十四等,分類職位係從事管理性、專業性工作
,評價職位則從事操作性、技藝性工作,評價職位除九等以下相當於
行政機關技工、工友外,評價十等以上職位之支薪標準等同於分類四
等以上,惟其工作性質與分類職位仍有所不同。又依貴部八十六年一
月十五日經(86)人字第八五0四二八一七號函釋略以,派用人員係
以在政府文武機關充任雇員以上之年資,至於分類職位五等以下職員
係屬雇用人員工員身分。四、因查『技術人員曾國內外公營機構相當
委任官等技術職務年資認定採計提敘俸對照表』規定,貴部所屬事業
人員第六職等相當於行政人員第五職等,惟第五職等以下,則與公務
人員各職等無法對照。因此,有關評價職位人員之性質歷來均經本部
認定係屬『工等』,不得提敘俸級在案。又如前所述,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之採計,依規定行政機關技工、工友之年資,歷來均不予採計為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因此,公務人員曾任貴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
人員年資,自不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第三份文件顯然牽涉分類第五職等以下人員的身分認定,文中提到:
一、「所稱『員』,係指經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
人員。」
二、「派用人員係以在政府文武機關充任雇員以上之年資,至於分類
職位五等以下職員係屬雇用人員工員身分。」
三、「評價職位人員之性質歷來均經本部認定係屬『工等』,不得提
敘俸級在案。」
分隔線------------------------------------------------------------
我的問題是:
一、按文所指,雖然我為台電「職員」,但因歸類職等為分類五等,似
乎仍被視為「工員」?倘若如此則甚怪,畢竟我等職員係屬台電公司人
資單位認可之「派用人員」無誤。(台電公司人事規章明訂經濟部所屬國
營事業招考合格錄用者為派用人員,詳文略。)
二、「工員」=「工等」?
三、不得提敘俸級在案者,究竟是指「工員」抑或「工等」?
四、分類五職等以下的人員,究竟是否被視為所謂的「工等」?
五、承上,若是,則是否表示我在升到分類六職等前考取高考的話,我原
本在台電的年資無法併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六、再承上,在二職等到五職等的年資該如何認定呢?舉例來說,如果我
在台電工作第5年升第六職等後,又多服務了3年,也就是服務滿7年。之
後第8年考上高考轉任公務人員,那這樣是可以採計7年整的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呢?還是僅能採計升六職等後的那3年年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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