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別採購及分批採購問題 - 公職
By Dorothy
at 2013-04-11T23:32
at 2013-04-11T23:32
Table of Contents
我將來龍去脈說一下好了
在古早以前物價平穩時期
公司的預算都可滿足各項物品採購
所以那時承辦人很好辦
整年度只要簽一次就可以把所有東西買齊
那時除了那上述三項以外 還可以把水杯、手電筒、帽子、雨衣併在一起買
除了可截長補短 也只要招標一次就搞定了
但隨著原物料飆漲 預算10年不變的情況下
發現這樣越來越難標出去
這時才發現之前來標的那些廠商 都只能自己做標案的某樣東西而已
其他東西都是跟別的廠商切貨來賣
當然切來的貨成本一定比較高
但隨著物價飆漲 這種廠商也漸漸混不下去
某年還標了9次 減量 降規格都還標不出去
後來還被檢討說不能將這些東西併在一起標
應該將不同標的物分開來買 才能避免流廢標
於是為了兼顧使用數量和品質
後來都拆開來跟不同廠商買了
只是今年因為剛好訪價時有一家這3樣都有報價(但都不是得標廠商)
重新換報價廠商後 會計室還是不同意小額採購
說一樣要併在一起標
好了 會計室既然說話了 當然要尊重他們
要併在一起標也可以 請麻煩你們簽註意見說我們這樣有規避採購法之嫌
應併案辦理採公開招標才可以
我們綜簽絕對同意配合辦理
結果他們又不敢簽註意見
就這樣公文卡了1個月
無奈上面又要追採購進度
所以才上來請教各位前輩是否能有解決的辦法
如果沒有辦法採小額採購
最後可能傾向將3項未滿10萬元的東西都分開招標
才能快速解決這些標案吧.....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反正大家都知道,除了【那家廠商】以外,其他的報價單是要幹嘛的,對吧? ^_^
: 我個人辦10萬以下案子
: 簽陳是連報價單都不附的
: "得逕洽廠商免付報價單"
: 法條這樣寫 我就這樣辦
: 搞個3家報價單一點意義都沒有....
: 至於機關
: 也說服長官 免3家報價單...
: 最多就附1張就好...(逕洽那家)
: : 那叫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最低標 評審(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其實未達公告金額的再分批弄成小額,違反的是
: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六條
: : 說真的,要是這樣講的話,那哪個東西拆不掉??? ^_^
: : 太魯閣號都有辦法給你拆成一百萬以下.
: : 之前推文已經告知
: : 【不同需求條件】是否滿足??
: : 若明明就是在一個活動要用的東西,
: : 也明明在同一家店就買得到的東西,卻故意拆成十萬的三張報價單
: : 您說有無規避這一點?? ^_^
: 有...
: 原PO監持的話
: 發函去工程會...要個沒規避的回函保護自=己吧
: : 不是跟不同廠商購買,就不是規避....
: : 第六條
: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 : ^^^^^^^^法條沒講不同廠商就不是分批辦理.
: :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 : 做不到嘛???
: : 長官沒錯...你們單位有問題....
: : 想太多,把要的東西寫一寫,貼到採購網去吧....
: : 反正三家報價單湊足,只要一個禮拜就可以了(公告最低五天...有電子領標的話).
: 公開取得報價單
: 簽准未達3家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 其實也不難
: : 看情況....因為這書有時候不是每個地方都有賣.
: : 懷疑? ^_^
: : 還有,本來一百萬以下的採購,就比較彈性了....
: : 第二條
: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 : ,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
: :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 ^^^^^^^^^^^^你們業務單位可以【很有彈性】歐....
: : 第四條
: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
: : 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
: : 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
: : 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
: : 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 : 換言之,玩大一點的話,一張報價單就行了.
: : 至於比價/議價就看你們怎麼簽了...
: 工程會 有49條範例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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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早以前物價平穩時期
公司的預算都可滿足各項物品採購
所以那時承辦人很好辦
整年度只要簽一次就可以把所有東西買齊
那時除了那上述三項以外 還可以把水杯、手電筒、帽子、雨衣併在一起買
除了可截長補短 也只要招標一次就搞定了
但隨著原物料飆漲 預算10年不變的情況下
發現這樣越來越難標出去
這時才發現之前來標的那些廠商 都只能自己做標案的某樣東西而已
其他東西都是跟別的廠商切貨來賣
當然切來的貨成本一定比較高
但隨著物價飆漲 這種廠商也漸漸混不下去
某年還標了9次 減量 降規格都還標不出去
後來還被檢討說不能將這些東西併在一起標
應該將不同標的物分開來買 才能避免流廢標
於是為了兼顧使用數量和品質
後來都拆開來跟不同廠商買了
只是今年因為剛好訪價時有一家這3樣都有報價(但都不是得標廠商)
重新換報價廠商後 會計室還是不同意小額採購
說一樣要併在一起標
好了 會計室既然說話了 當然要尊重他們
要併在一起標也可以 請麻煩你們簽註意見說我們這樣有規避採購法之嫌
應併案辦理採公開招標才可以
我們綜簽絕對同意配合辦理
結果他們又不敢簽註意見
就這樣公文卡了1個月
無奈上面又要追採購進度
所以才上來請教各位前輩是否能有解決的辦法
如果沒有辦法採小額採購
最後可能傾向將3項未滿10萬元的東西都分開招標
才能快速解決這些標案吧.....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反正大家都知道,除了【那家廠商】以外,其他的報價單是要幹嘛的,對吧? ^_^
: 我個人辦10萬以下案子
: 簽陳是連報價單都不附的
: "得逕洽廠商免付報價單"
: 法條這樣寫 我就這樣辦
: 搞個3家報價單一點意義都沒有....
: 至於機關
: 也說服長官 免3家報價單...
: 最多就附1張就好...(逕洽那家)
: : 那叫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最低標 評審(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其實未達公告金額的再分批弄成小額,違反的是
: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六條
: : 說真的,要是這樣講的話,那哪個東西拆不掉??? ^_^
: : 太魯閣號都有辦法給你拆成一百萬以下.
: : 之前推文已經告知
: : 【不同需求條件】是否滿足??
: : 若明明就是在一個活動要用的東西,
: : 也明明在同一家店就買得到的東西,卻故意拆成十萬的三張報價單
: : 您說有無規避這一點?? ^_^
: 有...
: 原PO監持的話
: 發函去工程會...要個沒規避的回函保護自=己吧
: : 不是跟不同廠商購買,就不是規避....
: : 第六條
: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 : ^^^^^^^^法條沒講不同廠商就不是分批辦理.
: :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 : 做不到嘛???
: : 長官沒錯...你們單位有問題....
: : 想太多,把要的東西寫一寫,貼到採購網去吧....
: : 反正三家報價單湊足,只要一個禮拜就可以了(公告最低五天...有電子領標的話).
: 公開取得報價單
: 簽准未達3家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 其實也不難
: : 看情況....因為這書有時候不是每個地方都有賣.
: : 懷疑? ^_^
: : 還有,本來一百萬以下的採購,就比較彈性了....
: : 第二條
: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 : ,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
: :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 ^^^^^^^^^^^^你們業務單位可以【很有彈性】歐....
: : 第四條
: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
: : 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
: : 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
: : 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
: : 傳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 : 換言之,玩大一點的話,一張報價單就行了.
: : 至於比價/議價就看你們怎麼簽了...
: 工程會 有49條範例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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