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原PO為家具產業店面業務人員(服務業)
本公司的年節相關薪水完全沒有雙倍或補休(這問題先撇開不講)
目前想請教的是?
每個月固定會有排休六天的假,
在二月過年的時候,
有休除夕到初四 (其中除夕到初二是年假、初三初四則是用排休去折抵)
也就是說扣掉五天連休以外,剩下的排休只有四天。
想請問正常的勞基法則這樣是正常的嗎?
不好意思,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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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為家具產業店面業務人員(服務業)
本公司的年節相關薪水完全沒有雙倍或補休(這問題先撇開不講)
目前想請教的是?
每個月固定會有排休六天的假,
在二月過年的時候,
有休除夕到初四 (其中除夕到初二是年假、初三初四則是用排休去折抵)
也就是說扣掉五天連休以外,剩下的排休只有四天。
想請問正常的勞基法則這樣是正常的嗎?
不好意思,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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