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離職的時間點問題 - 離職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3-25T11:00
at 2010-03-25T11: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sagihajime (Asagi)》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告知離職的時間點
: 是這樣子的。我工作已經將近四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前告知。
: 但是我最近面試到一間公司,要求4/1到職。
: 我必須得等確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其實我的工作比較沒有交接上的問題。也不需要填補該職缺的空缺。
: 請問依此種情形,公司可以壓一個月才放人走嗎?
: 能故意不開離職證明單給我嗎?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79條罰則規定,違反第16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按照法規內容來看~~
似乎沒有說到雇主可以不開離職單~~
另:這邊有一個網頁供你參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希望有幫到你~~
--
: 各位好,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告知離職的時間點
: 是這樣子的。我工作已經將近四年,依勞基法規定必須在30天前告知。
: 但是我最近面試到一間公司,要求4/1到職。
: 我必須得等確定有工作後,才向公司提及要做到3月底。
: 其實我的工作比較沒有交接上的問題。也不需要填補該職缺的空缺。
: 請問依此種情形,公司可以壓一個月才放人走嗎?
: 能故意不開離職證明單給我嗎?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79條罰則規定,違反第16條,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
簡單按照法規內容來看~~
似乎沒有說到雇主可以不開離職單~~
另:這邊有一個網頁供你參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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