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天數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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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lipsed (ellipsed)》之銘言:
: 在下對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天數有所疑問, 希望可以尋求解答...
: 根據勞基法規定, 到職3個月以上而未滿1年者, 須於離職日10天前提出離職,
: 而到職1年而未滿3年者,須於離職日20天前提出離職,
: 在下最近恰好即將到職滿1年,若在滿1年的2~3天前提出離職, 那麼需在10天還是20天後離
: 職, 才不會違法呢?
: 感謝各位先進
小弟想再請教一下,
告知離時程, 並進行任務交接後,
假設中間主管以工作做不夠完整,
凹延後離職時間的話, (有可能會卡到下一份工作報到時間)
該怎麼做呢?

屆該日(告知的離職日期)之後不再來上班, 可行嗎?
會拿不到離職證明, 或者離職證明被亂寫, 甚至原公司故意晚發離職證明嗎?
如果是這樣, 該如何自保呢?

感謝各位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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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4-09-13
依法不用來,依人情就看要求合不合理了
Elma avatarElma2014-09-17
列移交清冊,詳細列出交接項目及交接日期。
James avatarJames2014-09-19
提早發MAIL給主管+大主管+人事,請他們有意見就提出
Irma avatarIrma2014-09-20
然後列印紙本,請長官指定接收人,照時間執行及簽名
Sandy avatarSandy2014-09-24
感謝!!
Yuri avatarYuri2014-09-28
離職就是好聚好散 公司硬拖 就找勞資調解 很快就放你走
Kama avatarKama2014-10-03
法律條文清清楚楚不信,在那信爛人說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