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 假裝他是美國律師勒 - 律師工作討論

By Jake
at 2010-07-03T19:02
at 2010-07-03T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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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檢覈,當初規定可以說是門戶洞開。
現在這樣規定的話一定暴動。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1054703
律師檢覈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節錄重點條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檢覈: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並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
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
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
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任
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第3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教授、副教授或講師之任教資格,以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其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授之教授、副教授、講師證書上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同
款所稱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指曾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等科
目中之科目合計在二年以上者而言。
第14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免予面試。
第15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面試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
事訴訟法。但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面試。
一、具有法律專科之博士學位經教育部認定者。
二、服務年資均為簡任或相當簡任之主管副主管或參事者。
三、任教年資均為教授者。
四、曾任上校以上軍法官滿二年者。
馬英九取得哈佛法學博士後,除在總統府任職外,
於民國70年9月開始在政大法律系擔任兼任副教授。
當時博士是直接擔任副教授,這沒有問題。
至於他教授的國際公法,雖非第3條所列舉之主要科目(條文列舉之主要科目即為當時
律師考試專業科目),但可能因該條科目後面加了個「等」字,所以不是列舉規定,因
此把國際公法也認定為「主要科目」。除非他當時真的有教過那些國考科目,不過好像
沒有這方面的記載。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1006045
馬英九是民國76年3月20日考試院公報所公告第201批律師檢覈及格名單之一,
同一批檢覈者有9人,查詢9人背景後幾乎都是以教學資格檢覈:
朱武獻、林秀雄、段重民、馬英九、劉幸義、彭鳳至、焦仁和、陳文政、霍豐宙。
當時是每3個月公布一次律師檢覈,所以合理推論馬英九應該是在75年12月以後遞件。
當時已經兼任副教授超過5年,若國際公法被認定為主要科目,加上有法學博士學位,
依照當時的規定,這個檢覈是沒有問題的。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D8700855
有趣的在這裡,民國76年4月29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廢止原律師檢覈辦法。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筆試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商事法及強制執行法五科。但其具有法律學科之博士學位經教育部認定者,筆試民
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一科。
新頒布的律師檢覈辦法,對上述以教職、司法行政官、軍法官者的檢覈,規定要筆試。
只是有博士學位者只需要筆試1科。
無怪乎不想筆試而又對修正律師檢覈辦法消息靈通的教授們,會搶在修正前趕快檢覈。
不過也不能說是純護航黨國子弟啦!畢竟前揭檢覈及格名單中也有幾位色彩不同者。
只是說,當時律師考試門檻前門很緊,後門卻很鬆。
真的想當律師又考不上,家裡有錢有勢的話,送出國念個法學博士,回來透過關係,
找個法律系謀教職,任教3年後,連面試都不用,送件就直接取得律師資格,真輕鬆!
律師檢覈辦法的末日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704226
民國95年11月22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廢止律師檢覈辦法,從此律師檢覈走入歷史。
以後完全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處理。
曾任司法官及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者仍是免試,曾任教職及軍法官者減免科目。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9E7664
因應明年上路的新制,免試者條件相同,曾任教職及軍法官第一試(選擇題)面試。
民國97年律師高考榜單第1頁中,有位「官振忠」,
他的准考證號碼與其他493名錄取者有一些差異,是90159004,
那是因為他曾任軍法官,申請減免4科所致。
但減免4科者要考的科目是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而且這4科平均之標準要跟全體一般考生相比,少了國文拉高分數,相較起來未必有利。
所以可以減免考試科目參加正式律師高考者,會選擇報考全科,相對提高上榜機會。
上述這位官先生算是特例。
--
現在這樣規定的話一定暴動。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1054703
律師檢覈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會同發布
節錄重點條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檢覈: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並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
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
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並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
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任
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第3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教授、副教授或講師之任教資格,以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其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授之教授、副教授、講師證書上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同
款所稱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指曾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等科
目中之科目合計在二年以上者而言。
第14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免予面試。
第15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面試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
事訴訟法。但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面試。
一、具有法律專科之博士學位經教育部認定者。
二、服務年資均為簡任或相當簡任之主管副主管或參事者。
三、任教年資均為教授者。
四、曾任上校以上軍法官滿二年者。
馬英九取得哈佛法學博士後,除在總統府任職外,
於民國70年9月開始在政大法律系擔任兼任副教授。
當時博士是直接擔任副教授,這沒有問題。
至於他教授的國際公法,雖非第3條所列舉之主要科目(條文列舉之主要科目即為當時
律師考試專業科目),但可能因該條科目後面加了個「等」字,所以不是列舉規定,因
此把國際公法也認定為「主要科目」。除非他當時真的有教過那些國考科目,不過好像
沒有這方面的記載。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1006045
馬英九是民國76年3月20日考試院公報所公告第201批律師檢覈及格名單之一,
同一批檢覈者有9人,查詢9人背景後幾乎都是以教學資格檢覈:
朱武獻、林秀雄、段重民、馬英九、劉幸義、彭鳳至、焦仁和、陳文政、霍豐宙。
當時是每3個月公布一次律師檢覈,所以合理推論馬英九應該是在75年12月以後遞件。
當時已經兼任副教授超過5年,若國際公法被認定為主要科目,加上有法學博士學位,
依照當時的規定,這個檢覈是沒有問題的。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D8700855
有趣的在這裡,民國76年4月29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廢止原律師檢覈辦法。
第5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筆試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商事法及強制執行法五科。但其具有法律學科之博士學位經教育部認定者,筆試民
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一科。
新頒布的律師檢覈辦法,對上述以教職、司法行政官、軍法官者的檢覈,規定要筆試。
只是有博士學位者只需要筆試1科。
無怪乎不想筆試而又對修正律師檢覈辦法消息靈通的教授們,會搶在修正前趕快檢覈。
不過也不能說是純護航黨國子弟啦!畢竟前揭檢覈及格名單中也有幾位色彩不同者。
只是說,當時律師考試門檻前門很緊,後門卻很鬆。
真的想當律師又考不上,家裡有錢有勢的話,送出國念個法學博士,回來透過關係,
找個法律系謀教職,任教3年後,連面試都不用,送件就直接取得律師資格,真輕鬆!
律師檢覈辦法的末日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704226
民國95年11月22日,考試院司法院行政院廢止律師檢覈辦法,從此律師檢覈走入歷史。
以後完全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處理。
曾任司法官及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者仍是免試,曾任教職及軍法官者減免科目。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9E7664
因應明年上路的新制,免試者條件相同,曾任教職及軍法官第一試(選擇題)面試。
民國97年律師高考榜單第1頁中,有位「官振忠」,
他的准考證號碼與其他493名錄取者有一些差異,是90159004,
那是因為他曾任軍法官,申請減免4科所致。
但減免4科者要考的科目是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而且這4科平均之標準要跟全體一般考生相比,少了國文拉高分數,相較起來未必有利。
所以可以減免考試科目參加正式律師高考者,會選擇報考全科,相對提高上榜機會。
上述這位官先生算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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