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在單位的驗收規定是:
課室內的承辦人辦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總額10萬塊以內),
於核銷時黏貼憑證由承辦人蓋經手人那一格,
驗收人那一格找同課室的另一人負責蓋驗收。
但是最近蓋驗收章時,發現支出項目名稱和下面黏貼的憑證不合,
當我們質疑退件時(補件完再蓋),
卻被課長認為蓋驗收時,驗收人沒有審核權,由主計認定就好,
要我們不能質疑黏貼憑證的合理性,讓我無所適從。
是這樣的.....
該承辦人負責地方文化館業務,需要到各地佈展撤展,
其中一個支出項目是油費補助,
意思是補貼油費給幫忙載運展覽品到彰化某一文化館的工作人員(我們文化館志工),
但是佈展去一趟回一趟,所貼憑證居然是該工作人員的領據5000塊,
且5000塊不含工資,光油費,
而撤展去一趟回一趟,又是貼領據,金額是4500塊,
就我的認知,貼的憑證應該為加油站的發票,
不然就是依公里數換算油費補貼給工作人員,而不是貼領據了事,
重點是光油費補貼就要5000塊,真的好離譜,
我要求承辦人貼發票,不然我無法驗收,
沒想到課長居然說驗收人沒有審核權,
驗收人只要知道有撤展佈展的事實發生,憑證的合理性讓主計去認定,
我始終無法認同,可是對驗收法制規定不清楚,不知道從何反駁。
更可疑的是,該承辦人為了表示他所給金額的合理性,
後面居然補了租車行的報價單,表示當初若要求租車行載運,支出費用會更多,
所以他給5000塊的油費補貼是合理的,整個邏輯很怪,
而且我寧可他當初貼的是合法租車行的發票。
這中間過程是想圖利誰或為了執行經費補助的成果,無從得知。
總之,我想請教各位前輩,當主管說驗收人沒有審核權,
我可以如何解釋,
或是可以依哪些法條拒絕驗收不合理的核銷項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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