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務員原本權利義務與責任限制平衡被打破後
(如考試院想強推的3%丙法)
當然應另給公務員可抗衡因其主管高層不法不義作為所產生的危害..
而若已屬全國性通案, 當然必需給公務員群體更有力的工具...
團結公工聯(或稱公工會)當然需授權可予其誕生...
如此才能保障政府考選任用勞工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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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不過到底那些政客有否統計調查..
1.是政務官/機要 貪瀆案件多 還是狹義公務員貪瀆案件多?
是約聘雇約用人員績效低? 還是狹義公務員績效低?
是執政管理階層無能多呢?還是依法行政受命者無能多?
2.考績制度數十年失能 是考試院責任多還是一般公務員責任多?
是舊的考績法不好?還是其施行細則不好?還是每年實施辦法不好?
造成考績相愿評定不實 考試院可有對策? 徒法不足以自行難道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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