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建議,
這星期我又去開同一件案子,
一開始,我先詢問我可否紀錄,檢察官說一樣禁止,
我請檢察官說明法律依據及具體理由,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說是依法庭外法庭規則,請你自己去看,
我說具體理由呢?並說法務部函釋有說律師在場可摘記,
檢察官說這是他的權限,不用說具體理由,且你在場,嗣後可以律見,
所以禁止可沒關係。
嗣後,偵查庭結束,
檢察官說:辯護人,你要記錄,就要自己去找條文有寫你可以記錄呀!
今日,檢察官一樣沒有開被告面前的電腦,
我很生氣,所以在筆錄上寫
「檢察官禁止辯護人紀錄,且書記官繕打筆錄時未予被告查看機會,
故辯護人僅簽名表示在場 XXX律師」
檢察說一直說,這是他的筆錄,我不能這樣寫
法警說,我必須簽名在書記官打的受詢問人2的地方,
我簽在意見下,是表示我的意見不是簽名,我才不管呢!
我想,我下次開庭會被電的更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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