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 律師工作討論
By Rebecca
at 2010-12-17T10:47
at 2010-12-17T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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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 第九條(業務範圍)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這又怎麼樣?
以前專利代理人得執行此等事務、律師證書得換領專利代理人證書,
但以前律師縱使未具專利代理人證書,仍得辦理專利事務,因為律師法20條。
別忘了以前一堆非律師身分的專利代理人(姑且不論專利專業比部分律師強這一點),
專利師法附則專利代理人部分就是在處理這些非律師的專利代理人的生計。
律師→律師法20條可辦理專利事務。
專利代理人→原專利法11條、專利師法35條專利代理人可辦理專利事務。
律師+專利代理人→依上開條文當然可辦理專利事務,不過是競合關係而已。
不過根本沒差,有律師法20條就夠了。
專利師→專利師法第9條。
: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所以呢?
沒看到「除法令另有規定」嗎?
送你一個禮物好了。
法務部97年7月15日法檢決字第0972001653號函
要 旨:
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如
因而有不法行為,即應付懲戒
主 旨:台端 2008 年 7 月 7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並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律師法第 20 條
第 2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準此,專利事務之辦理既係律師之執
業範圍,則律師毋需依專利師法第 6 條規定:「…應經職前訓練合
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
律師於辦理專利事務時,仍應遵守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或專利師
法等涉有委任人權益等相關法規。
二、次按律師辦理專利事務,如涉有不法或不當行為,依律師法第 39 條
第 1 項規定,即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是以,台端來函所稱無法可管
乙節,應屬誤會。
正 本:張○○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濟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
察司
律師要聽誰的?當然聽法務部的阿~法務部都說可以了,那還有什麼好囉唆的?
聽法務部的話走才不會被懲戒嘛,聽法務部的話準沒錯嘛~
此函副本又發給經濟部(你說的專利主管機關),就是告訴經濟部律師可以辦阿~
: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 專責機關申請之。
: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不好意思,這些就是技術性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別把律師瞧的太小,也別把專利師瞧的太大。
有的律師專利方面也是嚇嚇叫,同理可證有的專利師就ㄎㄎ。
專利商標等律師法20條規定的,律師統統可以辦,就是這麼簡單。
不然哪天又冒出了商標師,是不是又要說很技術性等等云云了?
「可不可以做」跟「做的好不好」是兩碼子事。
別因為先入為主認為專利師專利就是強,再反過來說有的律師不是個咖所以不能辦專利,
倒果為因,莫此為甚。
: 本來當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
: 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
: ,理由為「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
: 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
: 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
: 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
: 所定業務範圍,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
: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
: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換句話說,律師能不能代理專利爭訟業務,本來就跟能不能執行專利代理人業務
: 是二碼子事,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與專利法第11條的專利申請
: 業務
: 而這跟[法律事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幫幫忙,理由就是律師法20條,就這麼簡單。
你以為法律事務就單純是訴訟面喔?ㄎㄎ
這些訴訟法規定美其名是說律師較不專業所以讓這些「師」可進法庭講話,
但事實上倒不如說律師全聯會兵敗如山倒,竟然把訴訟業務讓一大塊給這些師。
誰說律師對稅務、專利方面就一定不強?看人吧~
: 這就好比說你問律師能不能執行[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業務
: 跟律師能不能代理[建築申請執照]行政爭訟一樣的二碼子不相干
: 把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了
扯這個幹嘛?
那我要不要說有的庸醫連我得什麼病都不知道,所以他雖然是執業醫師,
但他不能執行醫療業務?
(對,看不出邏輯在哪)
一樣,結論很簡單,因為律師法20條。
我是律師我就是去看律師法,我是律師跑去看專利師法幹嘛?
那如果你是專利師,你是不是要跑去看醫師法、建築師法?
: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 跟你主張的claim有沒有互相衝突
: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 那就不用玩了
: 所以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事務]就可帶過去了事的
這就是技術問題,「可不可以做」跟「做的好不好」,就是這麼簡單。
要混為一談也沒什麼好談了。
我只能說,邏輯要正確。
另外,你故意抓我的推文出來,我也要抓你的推文。
你說:
1.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2.法務部非專利主管機關
3.律師法非專利規範法規
4.就算主管機關明亦不限制律師兼營專利申請,但他一樣可以找技術理由退你,
而你律師卻無法用其專業術語回駁
5.專利訴訟跟稅務訴訟一樣,都是高度專業性的領域,而其爭執焦點多非法律論點
而係實質審查內容,律師如非具有該領域之專業,恐怕很難打出什麼有效的論點
,有空可以看看智財法院的裁判書內容,就知道律師要介入這個行業有多困難,就
算你可以作,業主還不一定有意願委託,看看台灣前十大專利事務所排名,純法律
的佔多少就知道了
我說:
1、拜託,這完全不是特別法普通法的問題。
那你怎麼不說律師法是專利師法、專利法的特別法?
硬要說也頂多是有無後法優於先法的問題而已,但我認為沒有,
法務部上開函顯然也採同樣立場認為沒有。
2、法務部是律師管理機關,是律師法有權解釋機關。
法務部上開函都說律師可以做專利了,那律師去做就不會違反律師法,那還有啥好說?
至於經濟部只能處理專利師這一塊,不能去處理律師這一塊。
簡單說就是律師從事業務的範圍很大,但專利師從事的是律師業務的其中一部分,
經濟部管得到律師去嗎?ㄎㄎ
至於專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專利怎麼樣當然智慧局說了算,不是其他單位說了算。
但不能反過來說律師就不能辦專利事務。
因為能不能辦跟辦了之後有無效果,顯然是兩碼子事。
3、律師法規定律師能做什麼,但律師可以做什麼之後,
當然要依照他可以做的那個事務的法令去做。
所以你說的完全是不相干但又混為一談。
簡單說,律師法規定律師能做什麼(例如專利),但律師辦理專利當然依照專利法,
不然律師不依照專利法的規範可以取得專利嗎?
難道律師依照商標法來做就可以取得專利?
4、你又知道律師不能用專業術語反駁了嗎?術業有專攻,沒有律師是樣樣通樣樣精。
但偏偏有的律師專利很強。
所以你這一點實在看不出什麼意思,意氣之爭?偏見?瞧不起律師?
5、前面有提到,有的律師稅務、專利超強。
你要拿弱的來反過來說因為律師太弱所以不能辦專利,我實在看不懂邏輯在哪~
大型專利事務所吃掉了絕大部分專利市場,但生態是這樣又能如何?
這跟律師能不能辦專利有啥關係?
最後,我承認(相信眾多律師也是)專利事務具有高度技術、專業性。
所以專利師或古早的專利代理人有其必要,因為不是每個律師都有能力去做。
但是,可不可以做跟做好不好,是兩碼子事。
你的論點,通篇就是建立在「律師專利做的不好所以不能辦專利+適度的誤解相關法令」。
你的邏輯會推導出:我跑步跑得不好不能拿奧運金牌,所以我不能跑步。
但前提當然是可不可以跑步,接著再來看跑得好不好。
今天律師法已經給律師可以辦理專利的前提了(法務部明文承認),
至於辦得好不好,當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本來不想回應的,可是你挑我的推文來打就讓我有點..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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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 第九條(業務範圍)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這又怎麼樣?
以前專利代理人得執行此等事務、律師證書得換領專利代理人證書,
但以前律師縱使未具專利代理人證書,仍得辦理專利事務,因為律師法20條。
別忘了以前一堆非律師身分的專利代理人(姑且不論專利專業比部分律師強這一點),
專利師法附則專利代理人部分就是在處理這些非律師的專利代理人的生計。
律師→律師法20條可辦理專利事務。
專利代理人→原專利法11條、專利師法35條專利代理人可辦理專利事務。
律師+專利代理人→依上開條文當然可辦理專利事務,不過是競合關係而已。
不過根本沒差,有律師法20條就夠了。
專利師→專利師法第9條。
: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所以呢?
沒看到「除法令另有規定」嗎?
送你一個禮物好了。
法務部97年7月15日法檢決字第0972001653號函
要 旨:
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如
因而有不法行為,即應付懲戒
主 旨:台端 2008 年 7 月 7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並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律師法第 20 條
第 2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準此,專利事務之辦理既係律師之執
業範圍,則律師毋需依專利師法第 6 條規定:「…應經職前訓練合
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
律師於辦理專利事務時,仍應遵守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或專利師
法等涉有委任人權益等相關法規。
二、次按律師辦理專利事務,如涉有不法或不當行為,依律師法第 39 條
第 1 項規定,即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是以,台端來函所稱無法可管
乙節,應屬誤會。
正 本:張○○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濟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
察司
律師要聽誰的?當然聽法務部的阿~法務部都說可以了,那還有什麼好囉唆的?
聽法務部的話走才不會被懲戒嘛,聽法務部的話準沒錯嘛~
此函副本又發給經濟部(你說的專利主管機關),就是告訴經濟部律師可以辦阿~
: 簡單地講的就是寫Claim
: 替客戶寫專利申請說明,並提出異議等相關事項
: 而專利申請說明,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
: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 專責機關申請之。
: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可不是你說講的法律事務而已
不好意思,這些就是技術性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別把律師瞧的太小,也別把專利師瞧的太大。
有的律師專利方面也是嚇嚇叫,同理可證有的專利師就ㄎㄎ。
專利商標等律師法20條規定的,律師統統可以辦,就是這麼簡單。
不然哪天又冒出了商標師,是不是又要說很技術性等等云云了?
「可不可以做」跟「做的好不好」是兩碼子事。
別因為先入為主認為專利師專利就是強,再反過來說有的律師不是個咖所以不能辦專利,
倒果為因,莫此為甚。
: 本來當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
: 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
: ,理由為「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
: 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
: 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
: 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
: 所定業務範圍,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者
: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
: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換句話說,律師能不能代理專利爭訟業務,本來就跟能不能執行專利代理人業務
: 是二碼子事,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執行專利師法第9條與專利法第11條的專利申請
: 業務
: 而這跟[法律事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幫幫忙,理由就是律師法20條,就這麼簡單。
你以為法律事務就單純是訴訟面喔?ㄎㄎ
這些訴訟法規定美其名是說律師較不專業所以讓這些「師」可進法庭講話,
但事實上倒不如說律師全聯會兵敗如山倒,竟然把訴訟業務讓一大塊給這些師。
誰說律師對稅務、專利方面就一定不強?看人吧~
: 這就好比說你問律師能不能執行[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業務
: 跟律師能不能代理[建築申請執照]行政爭訟一樣的二碼子不相干
: 把不同的事情混為一談了
扯這個幹嘛?
那我要不要說有的庸醫連我得什麼病都不知道,所以他雖然是執業醫師,
但他不能執行醫療業務?
(對,看不出邏輯在哪)
一樣,結論很簡單,因為律師法20條。
我是律師我就是去看律師法,我是律師跑去看專利師法幹嘛?
那如果你是專利師,你是不是要跑去看醫師法、建築師法?
: 所以我講的第五點技術事項,才真的是專利師業務範圍
: 至於什麼訴訟不訴訟的,根本不是焦點
: 也不需要專利師法去特別規定
: 至於專利訴訟的內容,事實上就是在打claim
: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 跟你主張的claim有沒有互相衝突
: 如果不懂對方在claim什麼
: 那就不用玩了
: 所以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事務]就可帶過去了事的
這就是技術問題,「可不可以做」跟「做的好不好」,就是這麼簡單。
要混為一談也沒什麼好談了。
我只能說,邏輯要正確。
另外,你故意抓我的推文出來,我也要抓你的推文。
你說:
1.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2.法務部非專利主管機關
3.律師法非專利規範法規
4.就算主管機關明亦不限制律師兼營專利申請,但他一樣可以找技術理由退你,
而你律師卻無法用其專業術語回駁
5.專利訴訟跟稅務訴訟一樣,都是高度專業性的領域,而其爭執焦點多非法律論點
而係實質審查內容,律師如非具有該領域之專業,恐怕很難打出什麼有效的論點
,有空可以看看智財法院的裁判書內容,就知道律師要介入這個行業有多困難,就
算你可以作,業主還不一定有意願委託,看看台灣前十大專利事務所排名,純法律
的佔多少就知道了
我說:
1、拜託,這完全不是特別法普通法的問題。
那你怎麼不說律師法是專利師法、專利法的特別法?
硬要說也頂多是有無後法優於先法的問題而已,但我認為沒有,
法務部上開函顯然也採同樣立場認為沒有。
2、法務部是律師管理機關,是律師法有權解釋機關。
法務部上開函都說律師可以做專利了,那律師去做就不會違反律師法,那還有啥好說?
至於經濟部只能處理專利師這一塊,不能去處理律師這一塊。
簡單說就是律師從事業務的範圍很大,但專利師從事的是律師業務的其中一部分,
經濟部管得到律師去嗎?ㄎㄎ
至於專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專利怎麼樣當然智慧局說了算,不是其他單位說了算。
但不能反過來說律師就不能辦專利事務。
因為能不能辦跟辦了之後有無效果,顯然是兩碼子事。
3、律師法規定律師能做什麼,但律師可以做什麼之後,
當然要依照他可以做的那個事務的法令去做。
所以你說的完全是不相干但又混為一談。
簡單說,律師法規定律師能做什麼(例如專利),但律師辦理專利當然依照專利法,
不然律師不依照專利法的規範可以取得專利嗎?
難道律師依照商標法來做就可以取得專利?
4、你又知道律師不能用專業術語反駁了嗎?術業有專攻,沒有律師是樣樣通樣樣精。
但偏偏有的律師專利很強。
所以你這一點實在看不出什麼意思,意氣之爭?偏見?瞧不起律師?
5、前面有提到,有的律師稅務、專利超強。
你要拿弱的來反過來說因為律師太弱所以不能辦專利,我實在看不懂邏輯在哪~
大型專利事務所吃掉了絕大部分專利市場,但生態是這樣又能如何?
這跟律師能不能辦專利有啥關係?
最後,我承認(相信眾多律師也是)專利事務具有高度技術、專業性。
所以專利師或古早的專利代理人有其必要,因為不是每個律師都有能力去做。
但是,可不可以做跟做好不好,是兩碼子事。
你的論點,通篇就是建立在「律師專利做的不好所以不能辦專利+適度的誤解相關法令」。
你的邏輯會推導出:我跑步跑得不好不能拿奧運金牌,所以我不能跑步。
但前提當然是可不可以跑步,接著再來看跑得好不好。
今天律師法已經給律師可以辦理專利的前提了(法務部明文承認),
至於辦得好不好,當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本來不想回應的,可是你挑我的推文來打就讓我有點..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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