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規矩申請就可以了
: 沒有什麼超過14天就打丙的道理
謝謝指教。
但照你這麼寫的,那什麼規定都沒有道理了。。。
您可以看一下目前的考績法和細則: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第5款中,不得甲等,就是→乙、丙、丁。
我很想再問那以上這些規定有什麼「道理」??
依君說法
為什麼有刑事要乙↓? 也有可能被陷害,
為什麼曠職一日就乙↓? 也有可能是忘了請假,主管事後故意不准
為什麼事病14日就乙↓? 而不是7天,甚至您覺得請28天都ok?
這樣一直扯,就扯不完囉。
反正這就僅僅是立法形成自由。
而且就算是規定可以丙等,依立法方式
也應該是: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具體事蹟,始得評列丙等:
不不是100%丙。
再說,要給ooo打丙就是會給,如果真的修改細則的規定,
也是對大部分奉公守法的人有保障,專心做事的人,還是很爽。
看這麼多考績,我也不相信會在1年考績中被打78↓以下的人是沒道理的
也不相信一個人請了28天的病假,
對機關的貢獻還有多強!!
不過就是乙、丙的差別,因為按「現行」的規定,就是乙↓。
我是說「我個人」
如果看到有人請了28天病假、事假、休假一大堆的,被打丙,
我真的覺得「很合理」,還會給這個主管拍拍手。
: 如果去評定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是濫請假
實際上,除了開刀等甚至延長病假的(嚴重到大家都知道)
我沒看過一個請超過14天病假的人,不是濫請假。
: 那每個蓋章的上級不就濫準假
那他如果每次請1天,要不要准? 1年可以請好多次1天喔,>14天。
還有人心情不爽就不來,隔天才補病假…是啦,最好是心病…啃~~~
: 真的不要再自己找自己麻煩了
: 公務人員的工作標榜穩定的特性
我覺得一點影響都沒有,有了這一條,
對99%的人反而是好事,因為大多數大多數的人,不會請事、病假。
這就是實務,
如果很多人連休假、補休都沒空用完,那麼…
那些動不動愛請事病假的人,根本就「不適合工作」,更不適合當公務人員。
如果這些連私人機關都不要、不能忍受的人,
為什麼公務人員還要這種人當同事?為什麼就要忍到退休?
何況那些連年都請n天病假的人
真的以為公務人員是混吃等死、打混摸魚就好嗎?
這種人真的要請他們好好待在家養身,活得比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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