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之採購契約 - 公職

Table of Contents


現在有一個案例

設計監造為A廠商 施工為B廠商 採共同投標

問題來了 該適合何種契約書 勞務、工程?

甲承辦認為本案本質仍是施工,應該以工程契約書為主,加入設計監造的條文

乙承辦認為設計未出來,不知工程要做什麼,如何採用工程契約,應以勞務契約書為主

我是覺得可拿統包的契約書來參考

因為都沒上過採購法,也沒有辦過相關案子

想請問版友的意見。

--

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4-25
釐清是不是GPL§24統包情形...在看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
Oscar avatarOscar2014-04-29
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才對...ps:注意監造部分
Kama avatarKama2014-04-30
監造跟施工無法共同投標吧!球員兼裁判?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4-30
監造自己一個技術服務,設計跟施工可以合併,這樣比較合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5-05
是否有監造,我需再確認
也是聽主辦在講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5-10
可以看是勞務還是工程部分的金額比例比較高
Enid avatarEnid2014-05-11
金額比例的方式別亂用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5-15
目前沒聽過監造+施工放同一包的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5-20
我記錯了,財務勞務才可以看比例,工程好像不行
Annie avatarAnnie2014-05-22
不可能含監造,施工+設計為統包案件,本案沒PCM協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