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說:應報到日起10天內未報到者,或
下次考試放榜前未分發者,
視同放棄考試資格。
以上的意思是:
若我(增額)不喜歡當次的缺,
或其他原因,
而不想參加當次分發(等下次),
或分發後不報到,
都不行嗎?
明明可以撐到下次考試分發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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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考試放榜前未分發者,
視同放棄考試資格。
以上的意思是:
若我(增額)不喜歡當次的缺,
或其他原因,
而不想參加當次分發(等下次),
或分發後不報到,
都不行嗎?
明明可以撐到下次考試分發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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