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給付債權之債權憑證聲請 - 律師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各位道長,小弟承辦一件家事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法院裁定相對人應按月給付

我方之未成年人10,000元至成年時止,如有一期未付,其後之12期視為已經到期,而

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去國稅局查財產,發現相對人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及所得,因

此想要直接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但小弟想請教的是,是否目前只能先聲請已經視

為到期的12期付養費之債權憑證,而之後尚未到期之期數,是否需每次另外聲請債權

憑證?可否請有經驗之道長不吝告知,小弟感激不盡。

--

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5-08-09
有一期未付了嗎?
Freda avatarFreda2015-08-13
是的!只能就到期的請求,尚未到期的期數待到期後,以本次
核發之債證為執行名義請求,有可能會核發新的債證也可能只
是注記然後把原來的債證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