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的學長姐大家好,
最近小弟在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心裡出現了一些疑惑
根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3~104年版)
內文提到談到,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品管人員一人。
小弟的工程契約經過第一次變更設計金額上限達1800萬,第二次變更達2100萬。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學長學姊,按照契約規定,所以我必須發文請廠商派專任品管人員嗎?
因為機關內現在沒有人遇過這個問題,所以只能求各位學長姐多多教導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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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弟在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心裡出現了一些疑惑
根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3~104年版)
內文提到談到,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品管人員一人。
小弟的工程契約經過第一次變更設計金額上限達1800萬,第二次變更達2100萬。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學長學姊,按照契約規定,所以我必須發文請廠商派專任品管人員嗎?
因為機關內現在沒有人遇過這個問題,所以只能求各位學長姐多多教導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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