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or兼任?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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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的學長姐大家好,
最近小弟在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心裡出現了一些疑惑
根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03~104年版)
內文提到談到,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品管人員一人。

小弟的工程契約經過第一次變更設計金額上限達1800萬,第二次變更達2100萬。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學長學姊,按照契約規定,所以我必須發文請廠商派專任品管人員嗎?
因為機關內現在沒有人遇過這個問題,所以只能求各位學長姐多多教導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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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0-13
沒記錯的話"未達查核金額"應是以"採購(預算)金額"為主
Leila avatarLeila2015-10-15
有錯請指正
Ingrid avatarIngrid2015-10-17
像我同事有一件預算五千多萬,廠商標三千多得標,最後還是
以"查核金額以上案件"辦理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0-18
電子採購網有免費客服電話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10-20
了解,謝謝各位學長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