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95817
昨天柯文哲市長接受媒體專訪時,
對於北市採購標案事先公告底價與評審委員名單的政策感到相當自豪。
柯市長說,先公告底價,就不會出現得標價跟底價太接近的奇怪現象。
在政府採購法的34條,第二項是:「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
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並在第三項的本文:「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
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只有同項的但書:「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也就是說,從採購法34條的法條體系來解釋,底價保密應該是原則,公告
底價是一些機關確有實際需要的例外情形才能使用。
如果一律事先公告底價,豈不是把例外當原則、原則當例外,
難道沒有悖離採購法34條的精神?
底價之所以要保密,也是為了讓廠商能夠盡可能地去依照自己履約的條件
去提出合理價格。
一旦事先公告底價,豈不是讓投標廠商都故意在底價80%那邊投標?
甚至想得標就故意都用低於底價80%去投標,大不了事後再補一個履約品質
保證說明(大部分都是瞎掰),豈不是又放大了最低價標制度的缺點?
而且得標價接近底價也不一定是壞事,因為也有可能是當初在編列底價時
真的把底價編太低了,然後最低的標價湊巧低空飛過底價。
解決之道應該是如何改善底價的編列方法,而不是用公告底價來解決。
如果真的有某家廠商每次得標都剛好低空飛過,那主計跟政風也會覺得奇怪吧。
如果真有圖利或洩密的刑事犯罪,再透過司法程序處理就可以了。
以上是小弟自己的見解,
不知道擁有採購實務經驗的各位前輩們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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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柯文哲市長接受媒體專訪時,
對於北市採購標案事先公告底價與評審委員名單的政策感到相當自豪。
柯市長說,先公告底價,就不會出現得標價跟底價太接近的奇怪現象。
在政府採購法的34條,第二項是:「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
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並在第三項的本文:「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
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只有同項的但書:「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也就是說,從採購法34條的法條體系來解釋,底價保密應該是原則,公告
底價是一些機關確有實際需要的例外情形才能使用。
如果一律事先公告底價,豈不是把例外當原則、原則當例外,
難道沒有悖離採購法34條的精神?
底價之所以要保密,也是為了讓廠商能夠盡可能地去依照自己履約的條件
去提出合理價格。
一旦事先公告底價,豈不是讓投標廠商都故意在底價80%那邊投標?
甚至想得標就故意都用低於底價80%去投標,大不了事後再補一個履約品質
保證說明(大部分都是瞎掰),豈不是又放大了最低價標制度的缺點?
而且得標價接近底價也不一定是壞事,因為也有可能是當初在編列底價時
真的把底價編太低了,然後最低的標價湊巧低空飛過底價。
解決之道應該是如何改善底價的編列方法,而不是用公告底價來解決。
如果真的有某家廠商每次得標都剛好低空飛過,那主計跟政風也會覺得奇怪吧。
如果真有圖利或洩密的刑事犯罪,再透過司法程序處理就可以了。
以上是小弟自己的見解,
不知道擁有採購實務經驗的各位前輩們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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