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 國旅卡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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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情形如下:

今年1月1日至4月中(離職)於某縣市政府A機關擔任職代,

僱用契約是有提到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訂定

後來8月1日又回去A機關擔任同職缺的職代

如果在今年10月底離職,之後12月中旬至中央機關的地方辦公室擔任約僱人員

(該職位也是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問題1:
年終獎金會計算A機關的6.5個月年資嗎?
還是只會算12月的新單位的?
如果為後者,不就要在原單位待到12月才不吃虧?
而且離職跟去報到的時間還要切的很剛好...

問題2:
如果我從A機關離職的時間也是12月
那年終獎金是由新單位發給沒錯,但如問題1,會計算A機關的6.5個月年資嗎?
還是只需提供A機關離職證明給新單位即可?

其實以上兩個問題有些部分重複 還請不吝指教

我是爬文有看到上面老板都是同一個(政府)的說法 況且實際是依同一個僱用辦法僱用

也有問到中央跟地方預算支出各歸各的說法

等於新機關不會算你A機關年資

問題3:
若為以上狀況,明年不知道有沒有國旅卡額度?如何計算?


先謝謝板上先進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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