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商調其他機關的人員
對方同意9/1放人
長官跟我說那9/1他人一定要報到
不可以超過9/1
我是要發派免建議函給縣府
請問我上面寫的生效日期是8/1
還是要寫8/2?
公服法規定拿到派令一個月內要報到
這一個月要怎麼算 首日計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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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同意9/1放人
長官跟我說那9/1他人一定要報到
不可以超過9/1
我是要發派免建議函給縣府
請問我上面寫的生效日期是8/1
還是要寫8/2?
公服法規定拿到派令一個月內要報到
這一個月要怎麼算 首日計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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