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 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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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二審定讞判決書
自民國100年11月纏訟至今,終於定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


懶得看的人看重點
該次審理的重點:
1.這次的 競業禁止條款,法官認定無效。
故我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2.這次的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官認定有效。
故依照一審所減免後的金額,我需賠償十萬元。

心得:
這次二審,我重心擺在競業條款的部分
由於對方上訴要我賠償十二個月的薪水。(公司胃口真大)
幸好我有保留個人的信件,以及現在雙方公司合作關係中所產生的證據。
把手上能提供的證據都以書狀呈上,所以才能勝訴。

反而在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部分,我沒有掌握太多證據。
沒有錄音、沒有信件,只有那一張受訓合約,所以我很難去勝訴。
(當初主管逼我簽約時,早知道就錄音。)


最後很感謝二審的法官,
很有耐心、很有細心地聽我辯解
和忍受對方律師的廢話

附註:
有此困擾的,我可以提供一點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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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4-19
謝謝c大的經驗談 更我們了解一些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4-22
感謝告知
John avatarJohn2013-04-23
等判決書出來,印出來,放在網路上,把名字刪掉,給大家
參考了
John avatarJohn2013-04-27
最低服務年限不簽 基本上這個會輸不會贏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5-01
為了二十幾萬打官司,這公司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