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67與179請教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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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道長

甲的不動產被第三人無權處分過戶給了乙

(地政登記資料顯示由甲名下過到乙)

起訴主張先位聲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

若假設法院心證朝向是甲自為處分,

則同時提出的備位聲明為不當得利(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原物返還

這兩者在訴之聲明上的寫法會不一樣嗎?

因為都是請求不動產的返還,767寫法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179應為乙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甲,這樣嗎?

767的主文拿到,好像可以單方向地政請求辦理

但若是179的主文拿到,是否需要乙的行為配合?

另外,若在這部分的備位多主張184侵害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是否是錯誤的?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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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13-12-28
聲明一個 767跟179跟184當作請求基礎 用選擇合併法理
Oliver avatarOliver2013-12-31
101台上157
Yedda avatarYedda2014-01-04
參考看看 不確定對不對
Sandy avatarSandy2014-01-07
..甲既然是自為處分..用179頂多是售出價金的返還吧?..
Yedda avatarYedda2014-01-10
怎麼會有權處分後,又變成原物返還?? 除非你主張契約無效
或撤銷意思表示吧??? 我有點看不懂...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1-13
179 跟184 併用很正常 沒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