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 - 律師工作討論

By Dora
at 2013-12-24T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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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http://goo.gl/W0VwOZ
內文
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林臻嫺)
2013年12月24日
據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上月審查法扶會預算時,因認法
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全年僅募到 100多萬元,連律師都不願捐款
給法扶會,立委指出法扶會已成新生律師養成班,或律師的提款機,
要求法扶會要提高自行募款金額,且因此刪減及凍結 7千萬預算,實
令人唏噓。這個連自己都快扶不起的法扶會,到底能扶助誰?
法律扶助事業,在先進各國及前近代中國,最早都起源於律師團體的
公益服務與自願奉獻精神。雖然,在走過很長歲月後,已證實僅靠著
單純呼籲律師發揮公益、自願奉獻精神,無法支應現代社會中法令多
如牛毛,欠缺資力的貧民及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對於法扶的大量需求
。另刑事部分,除「重罪」的強制辯護,無資力、智能障礙、原住民
的被告等、或貧困無助被害人的法庭主張,都需有不以市價計費的律
師參與訴訟的必要,故許多先進國家逐漸將法扶與強制辯護等概念結
合,並從「訴訟權的保障」及「平等接近司法權」出發,肯認由國家
預算全額或部分支應法扶事業的經費,乃屬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功能
及義務。
現行法扶會雖屬民間「財團法人」性質,但立法當時乃為避免官僚組
織過度僵化,始採此 「NGO」模式,惟推展法扶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
依法仍屬「國家」責任,而非法扶會的責任自明。法扶會向民間募款
,根本非「法定義務」,如法扶會需靠自行募款籌措必要基金,則《
法扶法》規定及立法意旨,豈非全淪空話,故立委指責法扶會自行募
款能力太差,甚至要求提高自行募款金額,顯無視法律,更暴露對法
扶的無知。
在美國,公益律師盛行緣故之一在於全美律師公會( ABA)制訂之模
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少「應」提供50小時公益法律
服務,而紐約州更率先於去年將此50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
審查條件。但觀諸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僅泛道德宣示:「律師應參
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
服務。」惟對律師究應如何參與?每年應奉獻多少時數?均無明確規
範,形同具文。
難怪目前法扶會出現前揭立委交相指責的尷尬場面──「有錢的」律
師不願捐款給法扶,市場上「無競爭力的」律師把法扶當成提款機,
「新手的」律師把法扶當成律師養成班。因為,連這些最該對法扶事
業抱持使命感及公益奉獻精神的律師們,都只把國家預算支應的法扶
會當成「淘金庫」時,如何還能奢望律師能真心、自願無私地「奉獻
時間」、「奉獻熱情」給法扶事業?
畢竟,支付法扶的必要經費,雖是國家不能迴避的義務,但實際能讓
法扶事業達成功效,讓弱勢人民確實享有《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平
等權的,還是只有具法扶專業資格、且熱心奉獻的「律師」們能實現
。故當一個誕生來誓言要扶助弱勢百姓的法扶會,被無視法律的立委
以不會自籌經費而凍預算,被遺忘公益精神的律師當成淘金庫時,這
個法扶會,注定連自己都扶不起,還能指望它扶助誰?
台南地院法官
心得:別人我是不知道 我自己是從來沒把法扶當成什麼金庫
--
內文
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林臻嫺)
2013年12月24日
據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上月審查法扶會預算時,因認法
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全年僅募到 100多萬元,連律師都不願捐款
給法扶會,立委指出法扶會已成新生律師養成班,或律師的提款機,
要求法扶會要提高自行募款金額,且因此刪減及凍結 7千萬預算,實
令人唏噓。這個連自己都快扶不起的法扶會,到底能扶助誰?
法律扶助事業,在先進各國及前近代中國,最早都起源於律師團體的
公益服務與自願奉獻精神。雖然,在走過很長歲月後,已證實僅靠著
單純呼籲律師發揮公益、自願奉獻精神,無法支應現代社會中法令多
如牛毛,欠缺資力的貧民及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對於法扶的大量需求
。另刑事部分,除「重罪」的強制辯護,無資力、智能障礙、原住民
的被告等、或貧困無助被害人的法庭主張,都需有不以市價計費的律
師參與訴訟的必要,故許多先進國家逐漸將法扶與強制辯護等概念結
合,並從「訴訟權的保障」及「平等接近司法權」出發,肯認由國家
預算全額或部分支應法扶事業的經費,乃屬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功能
及義務。
現行法扶會雖屬民間「財團法人」性質,但立法當時乃為避免官僚組
織過度僵化,始採此 「NGO」模式,惟推展法扶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
依法仍屬「國家」責任,而非法扶會的責任自明。法扶會向民間募款
,根本非「法定義務」,如法扶會需靠自行募款籌措必要基金,則《
法扶法》規定及立法意旨,豈非全淪空話,故立委指責法扶會自行募
款能力太差,甚至要求提高自行募款金額,顯無視法律,更暴露對法
扶的無知。
在美國,公益律師盛行緣故之一在於全美律師公會( ABA)制訂之模
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少「應」提供50小時公益法律
服務,而紐約州更率先於去年將此50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
審查條件。但觀諸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僅泛道德宣示:「律師應參
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
服務。」惟對律師究應如何參與?每年應奉獻多少時數?均無明確規
範,形同具文。
難怪目前法扶會出現前揭立委交相指責的尷尬場面──「有錢的」律
師不願捐款給法扶,市場上「無競爭力的」律師把法扶當成提款機,
「新手的」律師把法扶當成律師養成班。因為,連這些最該對法扶事
業抱持使命感及公益奉獻精神的律師們,都只把國家預算支應的法扶
會當成「淘金庫」時,如何還能奢望律師能真心、自願無私地「奉獻
時間」、「奉獻熱情」給法扶事業?
畢竟,支付法扶的必要經費,雖是國家不能迴避的義務,但實際能讓
法扶事業達成功效,讓弱勢人民確實享有《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平
等權的,還是只有具法扶專業資格、且熱心奉獻的「律師」們能實現
。故當一個誕生來誓言要扶助弱勢百姓的法扶會,被無視法律的立委
以不會自籌經費而凍預算,被遺忘公益精神的律師當成淘金庫時,這
個法扶會,注定連自己都扶不起,還能指望它扶助誰?
台南地院法官
心得:別人我是不知道 我自己是從來沒把法扶當成什麼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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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有規定何者不可當執業律師嗎?

By Que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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