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道長:
如果某甲律師擔任A官方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而該A官方單位隸屬於B官方單位之下,
今天,
假使有民眾想要對於該B官方單位提起民事訴訟,
請問,
這件甲律師可否接受該民眾的委託呢?
是否會違反律師法第26條和倫理規範第30條呢?
煩請各位道長先進不吝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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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甲律師擔任A官方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而該A官方單位隸屬於B官方單位之下,
今天,
假使有民眾想要對於該B官方單位提起民事訴訟,
請問,
這件甲律師可否接受該民眾的委託呢?
是否會違反律師法第26條和倫理規範第30條呢?
煩請各位道長先進不吝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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