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整理一下...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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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優汰劣還是剷除異己?留住人才還是留住權貴?

本草案總說明稱「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又考績
之目的旨在拔擢優秀人才,並對績效不佳人員予以輔導、訓練,藉由獎勵優秀及輔導表現
不佳者之機制,以提升政府績效」。惟整部草案,只見不斷限縮升遷管道及懲罰機制,並
增加主管權力。而獎勵與懲罰完全不成比例。優等之獎勵與淘汰制度明顯失衡。

第五條第二項
要各機關自己訂定考核標準,又要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該機關同仁都達到標準,從哪找
這3%出來?

第六條之二
除第11款外,前述10款皆可謂違法亂紀之情事。績效不彰也許有其原因,並不全然違法亂
紀,將其同列為丙等事由,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第七條第二項
乙等與績效不彰有何關聯?為何連三年乙等即調離主管職?修法理由完全未說明何以乙等
代表不適任,是否仍存有「主管就是要甲等」的思惟?

第九條之一第一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規定考試院負責考績法制事項,係因主管較為瞭解部屬平日表現,
今日明定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干擾主管評比考績權利,違反憲法規定及權力分立原則。
另機關內各科室業務不盡相同,試問研考與總務之績效如何評比高低?

第九條之一第三項
雖有訂定甲等比例於各官等之限制,但參第九條之一第三項,優等於各官等之比例居然毫
無規定,優等是否仍淪為長官自肥工具?
簡薦委受考甲比率雖不得高於75%,卻又規定主管人員考甲不得超過85%,會否使高職等非
主管及低職等主管人員淪為代罪羔羊?
另修法理由謂:避免優等淪為輪流或考列人數比率偏高等而訂定5%比例。惟優等訂定比例
與避免輪流有何關聯?會輪流的就算是1%也會輪流,修法理由之謂實在難以理解。

第九條之一第六項
司法官雖由憲法保障終身職,惟身分保障與考績何干?為何未設置丙等比例?是看一般公
務員好欺負嗎?且甲等比例85%亦過高。法官績效若如此優良,何以媒體時常報導司法不
公?

第九條之三第一項
請問不同業務之各機關如何比較績效?文化局及社會局之績效如何比較?區公所與戶政事
務所、稅捐稽徵所之績效如何比較?
另外若是數機關皆達到其標準,最後一名就要增加丙等人數是否太不合理?公部門並非私
人企業,強迫式的績效評比有何意義?

第十一條第一項
乙等並非績效不彰,為何將一甲二乙得升等之規定刪除?不斷限縮獎勵並增加淘汰制度,
根本無法有效激勵士氣,只會使團體凝聚力降低

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
此條但書變相增加主管權力,與獎優汰劣根本毫無關聯,恐怕會淪為有心人士綁樁及打擊
異己的工具。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同儕評比僅作為上級評比之「參考」,仍無實質作用,還是有長官可能完全不理會部屬意
見,缺乏下對上評比更有可能造成主管結黨營私打擊異己。

第十四條第二項
是否應加入部屬對主管之意見?全由機關首長評擬,除了增加首長權力之外看不出有何功
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警察、關務、醫事人員皆適用此法,請問績效要如何評比?破案數多績效高?還是核准貨
櫃的文多績效高?只會說績效標準讓機關自己定,又要限制丙等不得低於3%,若是機關每
個人都達到標準要怎麼選這3%?


我們認為現行考績制度的缺陷在於無法公平落實,而非沒有淘汰機制,原本就有丙等丁等
,修法理由卻一直說無法達到汰劣成效,兩者根本無關,該檢討的是如何讓長官公正打考
績。改革應該針對問題進行改革,而不是隨便改改隨便喊喊,失敗的改革根本不能算是政
績。

且草案中只見增加主管權力,對於績效標準毫無著墨;另外同儕互評制度僅作參考簡直毫
無用處,我們認為同儕評分應該佔一定比例,但多少比例可以再討論;除了同儕評比之外
還應該增加下對上之評比,因為不得部屬愛戴及信任的長官要如何領導眾人?

考試院若執意通過此版本,那公務人員協會法也應該修改,准許公務人員有集會遊行及罷
工權,因為當初限制公務人員集會權利的理由是國家已給予公務人員一定保障,既然今天
要剝奪公務人員的保障,當然要還給我們完整的勞動三權。

今日報考國家考試人數增加,實因民間企業多未依照勞基法規定,造成勞工保障不足,
而對守法合理之公務體系工作環境有所不平。政府不思取締民間企業,增加勞工福利,卻
打算藉修改考績法平息民怨。公部門若帶頭剝削公務人員,將使民間企業群起效尤,只會
使貧富差距及民怨加大,社會更加動盪。



其他質疑:
依照行政程序法,考試院仍屬於廣義的行政機關,應該本於職權主動執行職務,何以幾年
前新聞報導有關「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事件,銓敘部竟然稱「無人檢舉所以不會調查
」?銓敘部什麼時候變司法機關不告不理了?

※看有沒有人能找到當初的新聞報導,最好是列印出來給立委


對於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得領半薪的規定才是應該改的制度,現在已有很多大陸年
輕女子專挑退休公務人員下手,繼續此種制度只是徒然浪費國家公帑,應該廢除。



◎拉攏對象:教師、國軍、退輔會、公營事業等
說服他們若是此惡法一通過,未來教師、國軍及其他公營事業人員也無法置身事外,將是
下一波改革對象。

但若考試院執意要改,我們也要逼考試院一起改革教師國軍及公營事業。
這算是另一種逼他們下海的策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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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0-03-10
只有上打下 層層制約下 米蟲巴高層就無敵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3-14
向來就有淘汰機制 該導入360度考評落實汰劣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3-15
推推推))))))說的好
Kelly avatarKelly2010-03-16
專業好文
Dinah avatarDinah2010-03-21
選舉投票時.請大家寫下"關中下台"
James avatarJames2010-03-25
反對樓上 廢票對國民黨不痛不癢
Tracy avatarTracy2010-03-27
大家一定要凝聚醞釀出跑票的態勢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3-28
這樣子兩個政黨才會重視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0-04-02
要讓兩個政黨覺得 這張鐵票是會動的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4-05
(當然實際投給誰是大家的自由)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0-04-06
但是[會動的選票]才有價值 兩黨才會重視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04-09
考績法第23條~適用及準用本法之各類人員
Sarah avatarSarah2010-04-09
,均不得於專屬特種人事法律訂定違反本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4-13
法考績等次人數"比率限制"之規定。
也就是說~其他公務員一樣會被掃到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4-14
簡單講真的只有"司法官"沒有被掃到比率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4-14
強制淘汰3%的比率~其他不要以為沒事情
Adele avatarAdele2010-04-17
適用 準用 只要是國家公務員體系 都玩蛋
而且還特別註明 "比率"限制~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4-18
老師 國軍 公營企業 都在改革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4-19
R大整理的好呀~~
Zora avatarZora2010-04-24
透過R大的整理發現整部草案只有一句
Eden avatarEden2010-04-24
能形容,就是「矛盾」~~
Adele avatarAdele2010-04-27
草案的目的只有一個"強制淘汰3%的人"~
Tracy avatarTracy2010-04-29
應該這就是改革~懂嗎?
Robert avatarRobert2010-05-02
附註 考雞法條 http://0rz.tw/0NfE9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5-05
上面打錯了 更正 "強制3%的人吃餅"
Lucy avatarLucy2010-05-07
推好文 已借用反應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5-10
你只說23條第二項 第一項似乎忽略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05-13
23條第1項原來就有的,這次並沒有改到
但要說服教師和公營事業幫忙是可以用這條啦~
Susan avatarSusan2010-05-16
第二項說的是啥 說明裡有
Sarah avatarSarah2010-05-16
老師 國軍 公營企業 下一波小心~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5-20
R大果然好!
Hedy avatarHedy2010-05-23
推一個 借取用修改後寄出 先謝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