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年型計畫案的約僱人員,
因計畫經費未撥款,
而沒給薪水是正常的嗎?
但一年時間已到人也離職了,
還要一直去當初服務的單位詢問,
覺得很不合理阿,
計畫案是政府單位審查不過延宕而拿不到第二期款的,
重點是離職一年了,
第二期款還沒下來(這計畫也太會拖了),
所以還是無法付薪水!!
這樣到底合法嗎?
認知上是覺得應該由用人單位(甲方)承擔經費啊,
怎麼會讓乙方自行承擔,
那沒去追是不是到最後連薪水都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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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計畫經費未撥款,
而沒給薪水是正常的嗎?
但一年時間已到人也離職了,
還要一直去當初服務的單位詢問,
覺得很不合理阿,
計畫案是政府單位審查不過延宕而拿不到第二期款的,
重點是離職一年了,
第二期款還沒下來(這計畫也太會拖了),
所以還是無法付薪水!!
這樣到底合法嗎?
認知上是覺得應該由用人單位(甲方)承擔經費啊,
怎麼會讓乙方自行承擔,
那沒去追是不是到最後連薪水都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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