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轉管轄(曾有提醒過當事人)的費用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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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個人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怎樣處理比較妥當?



當事人(告訴人)公司-->在桃園

被告(告訴人前員工)戶籍-->在桃園



接案時

當事人主張被告的犯罪行為地[甲犯行]-->在高雄


接案當時就有跟當事人說

在桃園提告的話

律師費用要多加公會入會費及車馬費(本所律師皆未登錄桃園)

當事人說那就在高雄提告(其實主因是他目前跑路而定居高雄,比較方便)



然後本所在準備告訴狀的過程中與當事人數次面談

他又想追加提告被告的[乙犯行.及丙犯行]

乙丙犯罪行為地-->都在台中

我說這兩件事都跟高雄沒有關係 被檢察官移轉管轄的機會相當大

說服他分開進行

他也都同意了





結果在要遞出書狀(只有甲犯行)的前一天

當事人再次要求書狀把"乙.丙犯行"都放進去

此時我再次重申

(其實已經放棄溝通,因為我覺得他只是故意要省另外兩件律師費)

他要放我們會放

但是如果被移轉管轄 律師費用是一定要再加的

他也同意



現在問題來了

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就明確表示:

"你這乙丙犯行都跟高雄無關 一定要在這裡告嗎?

而且甲犯行該調查的我也查的差不多了"

甚至還詢問被告希望移轉管轄是送到 台中還是桃園?

同時因為雙方表示他們台中/桃園都還有別的民事訴訟在進行

所以我粗估本件(甲乙丙三犯行)被移轉的機會相當大



我想請問的是

被移轉管轄之後的律師費用

假設是要再和當事人多收五萬

當事人如果不願意付這麼多

然後本所又不願意再降價

這樣的僵局大家會怎麼處理?




我覺得我太嫩了..沒有白紙黑字把可能移轉管轄的費用全部先列明

被當事人這樣硬凹..是我自己的疏失

只能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但是被當事人擺一道之後

(因為就算多加五萬律師費,扣除公會入會費後 對本所也並不划算)

我個人覺得雙方的委任關係不要繼續會比較好

所以 假設我退部分律師費用 請其移轉管轄後另求高明

這樣的作法 大家會覺得反而處理得不漂亮嗎?




個人經驗還太嫩 處理本件衍生這些問題 好像很蠢

希望大家鞭小力一點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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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5-07-24
我們老所長以前都是連移轉的錢一次算然後一次收
Puput avatarPuput2015-07-27
報價的時候就把會移轉的風險加上去了
Agnes avatarAgnes2015-07-29
現在只好錢不來臺中部分就解除委任吧...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8-01
老闆怎麼說?
Andy avatarAndy2015-08-03
加費用,並請熟識有登錄移轉後公會的律師協助。
Elma avatarElma2015-08-06
老闆說讓我決定(測試中)。大家覺得退費可行嗎?老闆是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08-08
說不能隨便退費,因會讓人誤會我們有疏失!謝謝大家回答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8-11
附註:老闆說不能退費是之前說的,與本件狀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