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單上法條與事實不符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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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亂推

不適任要有理由,應請公司條列

通常hr那怕麻煩,沒人用這個的,所以這hr很有機會是賭你不去看(這心態?)

不過你都簽了,就不用花時間去爭了

影響還是會有,佛心話就暗示大家這家是那家,是最好的方式


※ 引述《id41030 (呆呆向錢衝)》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於上週被公司資遣了
: 今天去拿了離職證明與資遣證明
: 事後回家看了一下資遣證明單發現到被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 其中第五款的內容是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所以被資遣
: 但事實卻是因為部門不賺錢而人力縮減.總共被資遣了好幾個人
: 請問我應該去跟前公司說明,並請他更改嗎?
: 如果不改的話,會不會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呢?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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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17-07-12
大家只想知道是那家啦
Una avatarUna2017-07-14
條列出來你就接受嗎?還是你這麼有把握完美到任何一
條公司都列不出來?這件事只是隨便寫一個理由而已,
公司方一定說員工不適任,員工方對外一定說是公司虧
錢才裁的,人性都是這樣說法一定是保護自己,不是嗎
?重點是要"裁",寫在紙上的原因參考而已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7-07-18
長庚這次事件不就是一個例子,要砍你n年前的事都可以
當理由,只是我們是一班小老百姓,沒有重要到會被關
注,也不會被在意"不適任"理由的真假
Mason avatarMason2017-07-19
先看原原po的考績是否都高於80,連續兩次低於80,可以不
適任資遣,另外就算有缺失,公司至少要約談2-3次,並有
紀錄證實已經告知過你,而你並沒改善
Susan avatarSusan2017-07-20
不是有個小錯就可以當資遣理由 去查查"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