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狀況算不算有效送達?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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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事件處
: 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 所以,最好還是重作一次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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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做一次行政程序是還好,

不過我好像發現會少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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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他94年入獄, 而欠費年度

96,97,98,99,100,101,102年, 都有欠費(含本金 + 滯納金)

如果這七年的送達都是無效


滯納金肯定是不能徵的, 而 96, 97年的本金,是不是因為逾5年而失效,


目前即時補做送達程序,

是不是只能跟他收 98,99,100,101,102 的本金???


thanks , 感謝鄉民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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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12-31
恩 補作程序,讓程序更合法,對自己減少麻煩
Hazel avatarHazel2014-01-03
看起來像是欠稅 有適用7年的核課期嗎?所得稅的話97年還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1-04
有時間補 96年去翻當初的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