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鄉民,
以下這種狀況,算不算有效送達???
(一)某甲有金錢給付義務,
經本機關三次郵政送達,一次送通訊址(退件),
兩次送戶籍地址(其中一次有旁系姻親簽收;另外一次無人簽收,
寄存郵局三個月)
(二)嗣後送行政執行,某甲異議,
他早就入獄,沒有收到處分書,所以處分無效?
某甲有無理由?
ps: 因為行政執行處有意見, 叫我們先自我審查?
因為現在個資法實施, 嚴格保障個資...加上法務部也沒有學戶政
開放個窗口給大家查他羈押多少人,
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事先已入獄, 併對監獄送達(典獄長轉交)
所以怎麼會無效呢?
=======> 偶對一定要送達本人,因此要重啟行政程序這個說法,感到疑惑?
特請益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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