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 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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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ideen ()》之銘言:
: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 是指實務訓滿就可以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嗎
: 還是...

任用法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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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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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難聽一點,只有"實授公務員",才真正具有任用法保障的公務員.

試用公務員?試用給你打 59 分,連大過都不用給你,你就掰啦.....

(昨天去知識減那邊迴游,就有個消防隊員貼文問被試用不及格要解職的問題)


: 另外請問櫃台跟採購的職缺
: 哪一個比較好
: 一般行政好像大都會被叫去作採購

請問 "大便口味的咖哩" 跟 "咖哩口味的大便" 那個比較好?? ^_^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10-24
難道只有我覺得他每次發文後立刪是很奇怪
的一件事嗎...@@
Xanthe avatarXanthe2010-10-25
大概吧........ ^_^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10-26
有2篇沒刪啦....XD
Freda avatarFreda2010-10-30
板大見解真是精闢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