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如果有員工於2/18離職,
他主張2/19.20的公司也應發給他
因為勞基法規定工作天數後要有一定的休假
這合理嗎?
另外,
有員工做到2月底 薪水也領了2月份全薪
新工作在3/1就會加保
但舊公司如果在225就退保 是不是會造成他需要繳1個月國民年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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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員工於2/18離職,
他主張2/19.20的公司也應發給他
因為勞基法規定工作天數後要有一定的休假
這合理嗎?
另外,
有員工做到2月底 薪水也領了2月份全薪
新工作在3/1就會加保
但舊公司如果在225就退保 是不是會造成他需要繳1個月國民年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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