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以下有先詢問過人事單位
但給的答覆與我對法條的解讀有些許差異
主要是休假年資的計算
小弟
106年普考進到這圈子
10610月下旬報到(訓練期)
10702月先予試用
因106年報考地特三等
再次分發到相同單位
10703月權理委5本5
10707月先予試用
10712月合格實授
就持續到現在
我想請教的是我休假年資為何才1年
不是應該以10610月到職日開始計算嗎?
人事單位說訓練期不算在內,
法條是到職日開始計算
為什麼要扣除訓練期?
訓練期也是有公保的不是嗎?
另外試用期6個月為何10707月至12月
縮短為5個月
是否有先進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
以下有先詢問過人事單位
但給的答覆與我對法條的解讀有些許差異
主要是休假年資的計算
小弟
106年普考進到這圈子
10610月下旬報到(訓練期)
10702月先予試用
因106年報考地特三等
再次分發到相同單位
10703月權理委5本5
10707月先予試用
10712月合格實授
就持續到現在
我想請教的是我休假年資為何才1年
不是應該以10610月到職日開始計算嗎?
人事單位說訓練期不算在內,
法條是到職日開始計算
為什麼要扣除訓練期?
訓練期也是有公保的不是嗎?
另外試用期6個月為何10707月至12月
縮短為5個月
是否有先進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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