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勞動節是否應放假 - 人資
By Frederic
at 2008-05-03T15:21
at 2008-05-03T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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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知道你們的週休情形是哪種~
所以小弟查了一下勞基法,
又看了一些相關資料,
提供一些內容讓您參考。
首先是勞基法三十七條原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再查詢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章23條,
(內容很多~自己查一下囉...)
主要跟這個有關的是: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以上是員工有可能跟上面反駁的地方,
就說依照勞基法應該休假,
不過呢~
調移週休二日制,
係將調移之十天國定假日均攤於出勤日,
已調移之國定假日包括勞動節,
若不再放假,
得以透過勞資協商同意後才行。
勞動基準法是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包括勞動節等假日如未經勞資協商同意,
改為不再休假規定,
或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內所述,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遵守休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2001年5月9日在討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時表示,
實施周休二日的企業全年假期為113天,
如果雇主要變更休假方式,
必須經過勞資協商,
取得勞工同意後,
才能更改放假規定。
調移週休二日制,經勞資協商,取得勞工同意,
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三十七條規定,或是改採:
(一)隔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
第一週工作五天半共四十四小時,
第二週工作五天共四十小時,
如此一來,
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二十六個星期六全天、十三個星期六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國定假日,
則全年休假日數為一一○天。
(二)連休二日半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
第一週工作六天共四十八小時,
第二週工作四天半共三十六小時,
如此一來,
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二十六個星期六全天、十三個星期五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國訂假日,全年休假日數亦為一一○天。
(三)全面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二十四分,
每週工作五天共四十二小時,
如此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五十二個星期六,再加上十九個國定假日,
全年休假日數為一二三天。
註:
這種週休因為每天要上八小時二十四分鐘,
所以用變形工時調移國定假日十天均攤於出勤日,
因此每日可減少十八分鐘的上班時間,
使每日正常工時降為八小時六分。
(所以實施週休二日的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時,年休還是維持113天。)
(四)每週工作六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七小時,
每週工作六天共四十二小時,
勞工休假為五十二個星期日,
再加上十九天的國定假日,
則一年可休七十一天。
其中的(三)假如就是你們公司的全面周休二日制,
那你們的勞動節就已經攤在一般的週休假期中了,
所以只要員工跟雇主同意的情形下,
(通常勞動合約中就有載明除國定假日外,其餘假日依公司規定)
(或者是你們公司有工會的話,工會同意就代表員工同意)
得以不再另行休假,
就沒有違背勞基法的問題。
不過...
你們公司已經很好了~
百貨業大多是隔週週休,
年休八十天而已,
其餘的假日都以逾時津貼方式補充,
然後其他不足的時間則用每天半小時的方式累積,
(一天只工作7.5小時,會有0.5小時累積時數)
以上是小弟的認知啦,
還期待勞基法高手有更多解答,
謝謝囉~
※ 引述《swirl (朝氣)》之銘言:
: 公司目前屬服務業,
: 每個員工也都投保勞保,
: 5/1公司沒放假,
: 說是週休二日後,
: 公司可自行決定5/1是否放假,
: 我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
所以小弟查了一下勞基法,
又看了一些相關資料,
提供一些內容讓您參考。
首先是勞基法三十七條原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再查詢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章23條,
(內容很多~自己查一下囉...)
主要跟這個有關的是: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以上是員工有可能跟上面反駁的地方,
就說依照勞基法應該休假,
不過呢~
調移週休二日制,
係將調移之十天國定假日均攤於出勤日,
已調移之國定假日包括勞動節,
若不再放假,
得以透過勞資協商同意後才行。
勞動基準法是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包括勞動節等假日如未經勞資協商同意,
改為不再休假規定,
或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內所述,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遵守休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2001年5月9日在討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時表示,
實施周休二日的企業全年假期為113天,
如果雇主要變更休假方式,
必須經過勞資協商,
取得勞工同意後,
才能更改放假規定。
調移週休二日制,經勞資協商,取得勞工同意,
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三十七條規定,或是改採:
(一)隔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
第一週工作五天半共四十四小時,
第二週工作五天共四十小時,
如此一來,
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二十六個星期六全天、十三個星期六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國定假日,
則全年休假日數為一一○天。
(二)連休二日半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
第一週工作六天共四十八小時,
第二週工作四天半共三十六小時,
如此一來,
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二十六個星期六全天、十三個星期五半天,
加上十九天的國訂假日,全年休假日數亦為一一○天。
(三)全面週休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二十四分,
每週工作五天共四十二小時,
如此勞工的休假日數為五十二個星期日、五十二個星期六,再加上十九個國定假日,
全年休假日數為一二三天。
註:
這種週休因為每天要上八小時二十四分鐘,
所以用變形工時調移國定假日十天均攤於出勤日,
因此每日可減少十八分鐘的上班時間,
使每日正常工時降為八小時六分。
(所以實施週休二日的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時,年休還是維持113天。)
(四)每週工作六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七小時,
每週工作六天共四十二小時,
勞工休假為五十二個星期日,
再加上十九天的國定假日,
則一年可休七十一天。
其中的(三)假如就是你們公司的全面周休二日制,
那你們的勞動節就已經攤在一般的週休假期中了,
所以只要員工跟雇主同意的情形下,
(通常勞動合約中就有載明除國定假日外,其餘假日依公司規定)
(或者是你們公司有工會的話,工會同意就代表員工同意)
得以不再另行休假,
就沒有違背勞基法的問題。
不過...
你們公司已經很好了~
百貨業大多是隔週週休,
年休八十天而已,
其餘的假日都以逾時津貼方式補充,
然後其他不足的時間則用每天半小時的方式累積,
(一天只工作7.5小時,會有0.5小時累積時數)
以上是小弟的認知啦,
還期待勞基法高手有更多解答,
謝謝囉~
※ 引述《swirl (朝氣)》之銘言:
: 公司目前屬服務業,
: 每個員工也都投保勞保,
: 5/1公司沒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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