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想過一件事呢?
如果機關委託旅行社辦理8000元團體旅遊,
到時候一定是一張代收轉付收據來,
承辦人直接核銷匯給廠商,
如此一來,錢根本不會進公務員存褶,
這樣還能算是補助費嗎?
實務上這已經是算是經費支用的範疇了,
類此的經費支用性質,國稅局基本上是不算入年度所得的,
然弔詭的是這仍然視為補助,需列入年度所得,
等於是偷了公務員薪水,來買收旅行業,
真的很可恥,
各位對此有甚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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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機關委託旅行社辦理8000元團體旅遊,
到時候一定是一張代收轉付收據來,
承辦人直接核銷匯給廠商,
如此一來,錢根本不會進公務員存褶,
這樣還能算是補助費嗎?
實務上這已經是算是經費支用的範疇了,
類此的經費支用性質,國稅局基本上是不算入年度所得的,
然弔詭的是這仍然視為補助,需列入年度所得,
等於是偷了公務員薪水,來買收旅行業,
真的很可恥,
各位對此有甚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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