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離職
當初在公司offer上有列幾點
1. 若要離職請30天前提出
2. 最後離職日經主管同意才能離職
想請問這樣私下跟公司簽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益,因為我看大法官釋憲有說如工作合約與
勞基法牴觸視為無效?
小弟我任職一年多按勞基法,應是20天前提出
另外一問新公司要我在7月23到職,紙本offer上這樣列名,但我如果無法順利如期而延後
到職,新公司hr是否有權取消我的offer?
以上請教前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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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公司offer上有列幾點
1. 若要離職請30天前提出
2. 最後離職日經主管同意才能離職
想請問這樣私下跟公司簽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益,因為我看大法官釋憲有說如工作合約與
勞基法牴觸視為無效?
小弟我任職一年多按勞基法,應是20天前提出
另外一問新公司要我在7月23到職,紙本offer上這樣列名,但我如果無法順利如期而延後
到職,新公司hr是否有權取消我的offer?
以上請教前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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