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律師國家考試的制度目的何在?
如果是為了確保人民找到的律師有"相當"的法律素養
那麼應該採及格制才對
以小弟當年適用的舊制來說
倘若我們認為每科平均60分才符合一個律師的法律素養
(當年每科100分/通常一科4題)
那麼評分者在就該題評分時應該以15分為界來論斷答題者該題之答案是否有律師水準
如果是為了控制律師在市場上的總人數
避免供給過多或過少
那麼應該採名額制才對
由國家每年於考試舉辦前分析上年度律師整體從業人數等因素以訂定該年度的錄取名額
至於現制採總額比例錄取制
採用這個方式我就很難回推律師國家考試的建置目的了
硬要說的話就是要讓法律系畢業生甚至學分班修習者每年都有一定的比例都能成為律師
以避免法律系失去市場
不過這點當然就稱不上什麼正當目的了
說了上開廢話
只是想要表達一件事
當我們汲汲於討論錄取率究竟是太高還是太低時
是不是應該先釐清到底為何採用總額比例錄取制
也就是說國家設置律師考試的目的應該與篩選標準有正當連結才是
否則以現制來說
不論這個比例是到考人數總額的百分之幾
其實都很難說到底是高是低或合不合理
因為根本欠缺明確的制度目的
又何來衡量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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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為了確保人民找到的律師有"相當"的法律素養
那麼應該採及格制才對
以小弟當年適用的舊制來說
倘若我們認為每科平均60分才符合一個律師的法律素養
(當年每科100分/通常一科4題)
那麼評分者在就該題評分時應該以15分為界來論斷答題者該題之答案是否有律師水準
如果是為了控制律師在市場上的總人數
避免供給過多或過少
那麼應該採名額制才對
由國家每年於考試舉辦前分析上年度律師整體從業人數等因素以訂定該年度的錄取名額
至於現制採總額比例錄取制
採用這個方式我就很難回推律師國家考試的建置目的了
硬要說的話就是要讓法律系畢業生甚至學分班修習者每年都有一定的比例都能成為律師
以避免法律系失去市場
不過這點當然就稱不上什麼正當目的了
說了上開廢話
只是想要表達一件事
當我們汲汲於討論錄取率究竟是太高還是太低時
是不是應該先釐清到底為何採用總額比例錄取制
也就是說國家設置律師考試的目的應該與篩選標準有正當連結才是
否則以現制來說
不論這個比例是到考人數總額的百分之幾
其實都很難說到底是高是低或合不合理
因為根本欠缺明確的制度目的
又何來衡量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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