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可以用後金這樣收費嗎? - 律師工作討論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11-04T11:13
at 2010-11-04T11: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exnar (靈魂的終點。)》之銘言:
: 從字裡行間來看,原PO應該是嫌貴
: 不過話說回來,小弟個人的經驗是一分錢一分貨
: 尤其是法律服務這一塊,與其斤斤計較這幾萬元
: 不如把精神拿來好好要求律師多幫你做點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星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王耀星係執業律師,於民國96年1月9日受薛明珍之委任,處
理薛明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劉沈其澂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
隊(下稱空勤總隊)就臺中市北屯區三光巷50弄73號國有眷
舍騰空點交收回之補助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18萬2,405元
之民事執行事件。王耀星接受委任後,於 96年3月14日、16
日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之承辦人員乙○○聯繫後,得知劉沈其
澂對空勤總隊確有上開眷舍補助費債權,且法院已核發扣押
命令,空勤總隊將依命令扣款。嗣本院於 96年3月29日以北
院錦96執未字第2801號函核發收取命令,並通知債權人薛明
珍之代理人王耀星,准薛明珍向空勤總隊收取債務人劉沈其
澂債權金額118萬2,405元,王耀星於96年4月9日接獲本院上
開收取命令,即於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4月14日上午
10 時21分、4月17日上午11時,三度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人員
連絡,確知上開劉沈其澂之眷舍補助費可於近日由債權人薛
明珍提領。 96年4月17日上午11時許,薛明珍前來王耀星位
於臺北市○○區○○路 1段4號7樓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詢問何
時可獲清償,並表明因開刀需款孔急欲向王耀星借款30萬元
之情,王耀星明知依律師法第34條之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
事人系爭權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隱瞞上開眷舍補
助費已可受領之事實,誆稱:補助費何時撥款不確定,大約
還要半年時間等語,使薛明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且無法
久等,乃同意以收取王耀星給付現款60萬元及支付予王耀星
上開補助費總額 35%計算之律師酬金之條件,將其得向空勤
總隊受領118萬2,405元款項之權利全部轉讓予王耀星。而王
耀星旋接續於翌(18)日上午10時46分致電空勤總隊承辦人
乙○○,約定於同年月25日下午或26日上午前往空勤總隊受
領上開 118萬2,405元款項之支票,經空勤總隊以96年4月19
日空勤行總字第0960001943號函,通知王耀星於 96年4月25
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間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代領上開金額支票
1 張,王耀星遂於該日前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00
號10樓之空勤總隊辦公室受領該支票,並於翌(26)日向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提示兌領,而如數領得上開11
8萬2,405元之款項。嗣薛明珍發覺有異,並向本院調閱上開
強制執行案件全卷後,查悉上情始知受騙。總計王耀星詐得
之金額為 16萬8,563元(即補助費金額118萬2,405元扣除支
付款60萬元及律師酬金41萬3,842元之餘額)。
二、案經薛明珍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下略。
--
: 從字裡行間來看,原PO應該是嫌貴
: 不過話說回來,小弟個人的經驗是一分錢一分貨
: 尤其是法律服務這一塊,與其斤斤計較這幾萬元
: 不如把精神拿來好好要求律師多幫你做點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星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王耀星係執業律師,於民國96年1月9日受薛明珍之委任,處
理薛明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劉沈其澂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
隊(下稱空勤總隊)就臺中市北屯區三光巷50弄73號國有眷
舍騰空點交收回之補助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18萬2,405元
之民事執行事件。王耀星接受委任後,於 96年3月14日、16
日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之承辦人員乙○○聯繫後,得知劉沈其
澂對空勤總隊確有上開眷舍補助費債權,且法院已核發扣押
命令,空勤總隊將依命令扣款。嗣本院於 96年3月29日以北
院錦96執未字第2801號函核發收取命令,並通知債權人薛明
珍之代理人王耀星,准薛明珍向空勤總隊收取債務人劉沈其
澂債權金額118萬2,405元,王耀星於96年4月9日接獲本院上
開收取命令,即於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4月14日上午
10 時21分、4月17日上午11時,三度以電話與空勤總隊人員
連絡,確知上開劉沈其澂之眷舍補助費可於近日由債權人薛
明珍提領。 96年4月17日上午11時許,薛明珍前來王耀星位
於臺北市○○區○○路 1段4號7樓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詢問何
時可獲清償,並表明因開刀需款孔急欲向王耀星借款30萬元
之情,王耀星明知依律師法第34條之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
事人系爭權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隱瞞上開眷舍補
助費已可受領之事實,誆稱:補助費何時撥款不確定,大約
還要半年時間等語,使薛明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且無法
久等,乃同意以收取王耀星給付現款60萬元及支付予王耀星
上開補助費總額 35%計算之律師酬金之條件,將其得向空勤
總隊受領118萬2,405元款項之權利全部轉讓予王耀星。而王
耀星旋接續於翌(18)日上午10時46分致電空勤總隊承辦人
乙○○,約定於同年月25日下午或26日上午前往空勤總隊受
領上開 118萬2,405元款項之支票,經空勤總隊以96年4月19
日空勤行總字第0960001943號函,通知王耀星於 96年4月25
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間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代領上開金額支票
1 張,王耀星遂於該日前往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00
號10樓之空勤總隊辦公室受領該支票,並於翌(26)日向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提示兌領,而如數領得上開11
8萬2,405元之款項。嗣薛明珍發覺有異,並向本院調閱上開
強制執行案件全卷後,查悉上情始知受騙。總計王耀星詐得
之金額為 16萬8,563元(即補助費金額118萬2,405元扣除支
付款60萬元及律師酬金41萬3,842元之餘額)。
二、案經薛明珍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下略。
--
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By Adele
at 2010-11-09T08:09
at 2010-11-09T08:09
By Isabella
at 2010-11-14T05:04
at 2010-11-14T05:04
By Selena
at 2010-11-19T02:00
at 2010-11-19T02:00
By Elma
at 2010-11-23T22:55
at 2010-11-23T22:55
By Charlie
at 2010-11-28T19:51
at 2010-11-28T19:51
By Yuri
at 2010-12-03T16:47
at 2010-12-03T16:47
By Bennie
at 2010-12-08T13:42
at 2010-12-08T13:42
By Hamiltion
at 2010-12-13T10:38
at 2010-12-13T10:38
Related Posts
執行費問題
By Megan
at 2010-11-04T00:25
at 2010-11-04T00:25
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型態
By Frederica
at 2010-11-03T22:42
at 2010-11-03T22:42
執行費問題
By Doris
at 2010-11-03T21:59
at 2010-11-03T21:59
Re: 可以用後金這樣收費嗎?
By Hamiltion
at 2010-11-03T11:49
at 2010-11-03T11:49
前法官喬土地糾紛 一度淪肉票
By Ethan
at 2010-11-03T11:10
at 2010-11-03T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