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民年金相關心得與回應from八卦版 - 福利

By Eden
at 2008-10-06T07:30
at 2008-10-06T07: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uftschiffe (Boden See)》之銘言:
: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一、
: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四、
: 月繳國保費337元,給個案A大優待算足兩年好了
: 試算出每月可領449元
: 個案大概會覺得以前那種大無敵敬老津貼比較好吧
: (要13年半的保險年資才能讓老年給付超過3000元/每月)
這個案領了中殘,所以國保只能領B式,也就是沒有基本保障的三千元
以前的敬老津貼也是阿,你領了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之後
敬老津貼也是不能領阿~
: 那如果國民年金法突然到個案65歲以後才開始收保費好了
: 國民年金法第卅一條:
: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
: 一、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二、
: 三、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都可以拿所謂的基本保證年金,不管有沒有入保
: 可是,以下第三項,不就把現存的社會救助使用者排除掉了?
: 而且本條上還有兩個未解釋清楚的地方
: 1."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很多機構精障福利使用者的大麻煩:籍在人不在,不知道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這裡是你沒看清楚或是誤解了
籍在人不在跟不在國內居住是兩回事
今天你戶籍在高雄,可是人在台北工作,你還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阿!
這條例只是限制必須有持續在台生活的人才能享有福利
跟籍在人不在有何關係?
: 2.所謂"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通常也算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的概念當中,因為
: 托育養護補助是和所有社會救助補助衝突的,無論托育養護是全額或部分
: 以此延伸,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依舊逃不過第三項的狀況。
: 所以反而拿不到?
: 回到妳的回答:
: 1.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
: 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最高金額者。
: 大部分機構的收費標準都高於政府的最高標準的,所以不是有自費,國保身份
: 就會完整
托育養護的全額收容安置只有一種身份能夠享有
那就是低收入戶!你不是低收入戶,你一定都會有自費的問題
也就是說只有被全額收容安置的人,才會有保障年金從優計算的問題
其餘只要你有自費的話,你還是可以用從優的方式領取
當然前提是你沒有領任何相關的社會福利津貼
對照以前的制度,你的各項福利津貼都是有互斥性的
你領了低收中老中殘,就不能領敬老津貼
對照現今的國保制度,只要他有投保年資,雖然他領取了相關的社會救助補助
但他國保還是可以領取一定金額的錢
跟以前相比,錢是會比純社會救助補助還優渥的~
: 2.國民年金法三十五條中關於身障基本年金也有類似排除籍在人不在的疑慮
沒有籍在人不在,限定的是國內國外
: 落到我們手上來處理,我們可以跟個案及家屬照本宣科,可是我們自己可不能
: 對自己照本宣科。
: 大家不妨也可以用手頭的個案來算一算,國民年金制度到底對於個案是利多或是利空
: 以及可能預期會帶來的風險等等的事情
國保對很多弱勢族群來說的確會是有風險的
以前的制度,不用繳任何一毛錢,只要合乎規定
即使領不到任何社會福利津貼,也能在65歲時領3000元的敬老津貼
但國保實施之後,只要你年輕時有欠費,就領不到這三千了 Orz
這的確是國保開辦後,一大群人會遇到的問題~
--
: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一、
: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四、
: 月繳國保費337元,給個案A大優待算足兩年好了
: 試算出每月可領449元
: 個案大概會覺得以前那種大無敵敬老津貼比較好吧
: (要13年半的保險年資才能讓老年給付超過3000元/每月)
這個案領了中殘,所以國保只能領B式,也就是沒有基本保障的三千元
以前的敬老津貼也是阿,你領了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之後
敬老津貼也是不能領阿~
: 那如果國民年金法突然到個案65歲以後才開始收保費好了
: 國民年金法第卅一條:
: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
: 一、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二、
: 三、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都可以拿所謂的基本保證年金,不管有沒有入保
: 可是,以下第三項,不就把現存的社會救助使用者排除掉了?
: 而且本條上還有兩個未解釋清楚的地方
: 1."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很多機構精障福利使用者的大麻煩:籍在人不在,不知道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這裡是你沒看清楚或是誤解了
籍在人不在跟不在國內居住是兩回事
今天你戶籍在高雄,可是人在台北工作,你還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阿!
這條例只是限制必須有持續在台生活的人才能享有福利
跟籍在人不在有何關係?
: 2.所謂"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通常也算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的概念當中,因為
: 托育養護補助是和所有社會救助補助衝突的,無論托育養護是全額或部分
: 以此延伸,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依舊逃不過第三項的狀況。
: 所以反而拿不到?
: 回到妳的回答:
: 1.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
: 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最高金額者。
: 大部分機構的收費標準都高於政府的最高標準的,所以不是有自費,國保身份
: 就會完整
托育養護的全額收容安置只有一種身份能夠享有
那就是低收入戶!你不是低收入戶,你一定都會有自費的問題
也就是說只有被全額收容安置的人,才會有保障年金從優計算的問題
其餘只要你有自費的話,你還是可以用從優的方式領取
當然前提是你沒有領任何相關的社會福利津貼
對照以前的制度,你的各項福利津貼都是有互斥性的
你領了低收中老中殘,就不能領敬老津貼
對照現今的國保制度,只要他有投保年資,雖然他領取了相關的社會救助補助
但他國保還是可以領取一定金額的錢
跟以前相比,錢是會比純社會救助補助還優渥的~
: 2.國民年金法三十五條中關於身障基本年金也有類似排除籍在人不在的疑慮
沒有籍在人不在,限定的是國內國外
: 落到我們手上來處理,我們可以跟個案及家屬照本宣科,可是我們自己可不能
: 對自己照本宣科。
: 大家不妨也可以用手頭的個案來算一算,國民年金制度到底對於個案是利多或是利空
: 以及可能預期會帶來的風險等等的事情
國保對很多弱勢族群來說的確會是有風險的
以前的制度,不用繳任何一毛錢,只要合乎規定
即使領不到任何社會福利津貼,也能在65歲時領3000元的敬老津貼
但國保實施之後,只要你年輕時有欠費,就領不到這三千了 Orz
這的確是國保開辦後,一大群人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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