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績法好文 - 考試
By Cara
at 2010-03-08T20:01
at 2010-03-08T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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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enchong (Ho)》之銘言:
我以為閣下會發出這一篇文
這是最新的文章
來源:http://www.npf.org.tw/post/1/7138
論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改革 助理研究員 鍾寶慧
關鍵字: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考試院將今年定位為「文官向上提升的一年」,其中,考績法改革被列為三大重點工
作之一(另外兩項為成立國家文官學院、考選方法和技術革新),並且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之一。考試院長表示,考績制度的改革是提升公務人力素質的關鍵之一,惟有透過合理的
考績制,才能獎優汰劣;淘汰制度的落實可防止公務人員將工作當作鐵飯碗而不思努力向
上的心態,有效扭轉民眾對公務機關的負面印象,提升公務效率。
根據考試院近日所公布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主要的調整內
容包括:新增優等,訂5%上限;甲等以上比例以65%為限;丙等比例為3%。此外,凡公務
員生涯累積三次丙等者,就必須辦理資遣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評鑑時,「工作績效」佔
70%、「工作態度」佔30%;建立每年兩次的面談機制;增加同儕之間的評比。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向來受批評處是,未能確實做到淘汰不適任者,然而,現存的考
績制度下已有公務人員淘汰機制,即:平時考核丁等者,或者專案考績被記兩大過者,將
被免職;因此,關鍵問題並不在於公務人員淘汰制度的有無,而在於考核者的評鑑方式。
儘管考績法中訂有相關規定,但考績評比時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主管在個人黨派、
私交情誼、組織單位文化、工作氣氛、避免與人結怨等考量下,往往選擇鄉愿式的做法,
也因此發生組織成員輪流被評乙等、主管必須事先安撫被評為乙等者…等情形,使考績制
度無法發揮功效。因此,改革之道實應在提升考績評核的客觀程度。此外,近日的修正案
內容不但無法改善考績制度,反而有惡化之可能。
以規定丙等比例為例,如果考核者的評比方式不變,則依舊可能出現依據非客觀考量
所做的考績,進而出現無後台、與長官無私人情誼者在一定丙等比例下成為犧牲者。而也
正因為這樣的擔憂,可能助長組織內的阿諛奉承之風,或者惡化關說、黑函等情形,嚴重
影響行政中立,打擊公務人員士氣。另外,也難保「輪流拿丙等」的情況不會出現。再者
,此制度勢必引發更多公務員權益、工作權之爭議,徒增麻煩,恐影響公務機關之工作效
率。此外,在考量每個機關的差異性下,實不宜設定丙等之比例,此邏輯與當初取消甲等
比例類似。
在提升考績評比者的客觀性上,修正案中所提出同儕互評、增加面談將有一定的助益
。此外,宜持續強化以績效為基礎的標準化評比作業,包括,以實際承接案件、作業成果
、民眾滿意度、記功嘉獎、工作效率等相對客觀項目做為主要評比依據;甚者,未來亦可
思索建立專業考績評比團體/小組(來自學術界或具公信力社會團體)來進行評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指出「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
確客觀之考核。」而現行考績制度最大的問題即在於,如何讓公務人員的實際表現客觀地
呈現在考績結果上,而達到獎優汰劣之目的,以維持政府之競爭力、活化公務機關。惟在
改革的同時,切勿疏忽改革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而應做好相關規劃。因此,未來如何在
落實獎優汰劣、行政效率、行政中立、公務員保障等之間取得平衡,是主政者值得持續關
注的課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
有點腦袋就知道沒有客觀考評標準這類的配套就強制定丙等比例會出什麼問題
那為什麼考試院的高官會想不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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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改革 助理研究員 鍾寶慧
關鍵字: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考試院將今年定位為「文官向上提升的一年」,其中,考績法改革被列為三大重點工
作之一(另外兩項為成立國家文官學院、考選方法和技術革新),並且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之一。考試院長表示,考績制度的改革是提升公務人力素質的關鍵之一,惟有透過合理的
考績制,才能獎優汰劣;淘汰制度的落實可防止公務人員將工作當作鐵飯碗而不思努力向
上的心態,有效扭轉民眾對公務機關的負面印象,提升公務效率。
根據考試院近日所公布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主要的調整內
容包括:新增優等,訂5%上限;甲等以上比例以65%為限;丙等比例為3%。此外,凡公務
員生涯累積三次丙等者,就必須辦理資遣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評鑑時,「工作績效」佔
70%、「工作態度」佔30%;建立每年兩次的面談機制;增加同儕之間的評比。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向來受批評處是,未能確實做到淘汰不適任者,然而,現存的考
績制度下已有公務人員淘汰機制,即:平時考核丁等者,或者專案考績被記兩大過者,將
被免職;因此,關鍵問題並不在於公務人員淘汰制度的有無,而在於考核者的評鑑方式。
儘管考績法中訂有相關規定,但考績評比時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主管在個人黨派、
私交情誼、組織單位文化、工作氣氛、避免與人結怨等考量下,往往選擇鄉愿式的做法,
也因此發生組織成員輪流被評乙等、主管必須事先安撫被評為乙等者…等情形,使考績制
度無法發揮功效。因此,改革之道實應在提升考績評核的客觀程度。此外,近日的修正案
內容不但無法改善考績制度,反而有惡化之可能。
以規定丙等比例為例,如果考核者的評比方式不變,則依舊可能出現依據非客觀考量
所做的考績,進而出現無後台、與長官無私人情誼者在一定丙等比例下成為犧牲者。而也
正因為這樣的擔憂,可能助長組織內的阿諛奉承之風,或者惡化關說、黑函等情形,嚴重
影響行政中立,打擊公務人員士氣。另外,也難保「輪流拿丙等」的情況不會出現。再者
,此制度勢必引發更多公務員權益、工作權之爭議,徒增麻煩,恐影響公務機關之工作效
率。此外,在考量每個機關的差異性下,實不宜設定丙等之比例,此邏輯與當初取消甲等
比例類似。
在提升考績評比者的客觀性上,修正案中所提出同儕互評、增加面談將有一定的助益
。此外,宜持續強化以績效為基礎的標準化評比作業,包括,以實際承接案件、作業成果
、民眾滿意度、記功嘉獎、工作效率等相對客觀項目做為主要評比依據;甚者,未來亦可
思索建立專業考績評比團體/小組(來自學術界或具公信力社會團體)來進行評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指出「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
確客觀之考核。」而現行考績制度最大的問題即在於,如何讓公務人員的實際表現客觀地
呈現在考績結果上,而達到獎優汰劣之目的,以維持政府之競爭力、活化公務機關。惟在
改革的同時,切勿疏忽改革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而應做好相關規劃。因此,未來如何在
落實獎優汰劣、行政效率、行政中立、公務員保障等之間取得平衡,是主政者值得持續關
注的課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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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腦袋就知道沒有客觀考評標準這類的配套就強制定丙等比例會出什麼問題
那為什麼考試院的高官會想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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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0-03-13T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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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3-16T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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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2T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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