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請注意:有下列情形"得"打丙之文字陷阱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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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下略

有注意到了吧,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丙或丁

得考列丙等=不一定要考丙,也可能是乙

但重點是,
全文完全沒提到,什麼情形不得考列丙等
(丁等有規定)
也就是說,即使當選模範公務員,
長官要你丙,你還是丙啦!

這樣你向保訓會申訴有何意義?就算條文所列情形你都沒犯,
保訓會還是會回你:

因法規未規定沒有下列情形就不可考丙等,所以駁回



第十五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
列丙等、丁等或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也就是,在考第一第二個丙時,你是沒資格向考績會申辯的,
理由同上--你還沒真的因此離職

結論是,毫無保障,真有冤枉,解職前也沒管道申訴
但真到三丙再申訴,已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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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3-08
強烈反對考績等次以比率規定之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3-13
聲請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