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標題一問
小弟目前任職某國營事業
本預計3/30至地特單位報到
因我還有3天假未休完,加上3/31跟4/1都是假日
今日原單位主管叫我辭呈寫4/1離職,然後3/30那天請假去新單位報到
如此就能省去原單位退還3月份薪水的步驟
請問這樣是否可行?
原單位做到3/31
可新單位3/30就已報到了
年資不是就已重複了嗎?
還是地特單位根本不甩沙小國營事業
以後在國營事業的年資不能併入計算
不曉得主管跟我說這樣做有何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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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任職某國營事業
本預計3/30至地特單位報到
因我還有3天假未休完,加上3/31跟4/1都是假日
今日原單位主管叫我辭呈寫4/1離職,然後3/30那天請假去新單位報到
如此就能省去原單位退還3月份薪水的步驟
請問這樣是否可行?
原單位做到3/31
可新單位3/30就已報到了
年資不是就已重複了嗎?
還是地特單位根本不甩沙小國營事業
以後在國營事業的年資不能併入計算
不曉得主管跟我說這樣做有何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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