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4.29.局考字第0910010968號函範例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1683
第一段最後面是結論:
公務人員須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或各機關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
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始得准予補休。
如果長官強制要你去,那應該就是要去了,只是可以申請補休
另外一個範例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3218
結論就是他叫你上班就去上班,然後事後再補你假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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