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們...
小弟現為今年8月才「派代」的101年特4等一般行政警察,
然到年底補以前的服務證明以計算「休假年資」時,卻生一疑問:
約僱年資3年,
一、離職日為102.02.17 到單位報到「受訓」日為102.02.18(年資有銜接)
二、並於103.08.19 領到「派令」
Q1:
因人事說,警察特考班屬「未佔缺訓練」,休假年資因此中斷....
故103.08.19到年底都沒有休假???
Q2:有何管道可以先向考試院或銓敘部提出相關的行政救濟?以保留目前此一爭議的時效?
Q3: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29條所稱之現職人員:依文義解釋,何以認為不包含
「約僱」人員?或是「代理教師」?
感謝大大們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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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為今年8月才「派代」的101年特4等一般行政警察,
然到年底補以前的服務證明以計算「休假年資」時,卻生一疑問:
約僱年資3年,
一、離職日為102.02.17 到單位報到「受訓」日為102.02.18(年資有銜接)
二、並於103.08.19 領到「派令」
Q1:
因人事說,警察特考班屬「未佔缺訓練」,休假年資因此中斷....
故103.08.19到年底都沒有休假???
Q2:有何管道可以先向考試院或銓敘部提出相關的行政救濟?以保留目前此一爭議的時效?
Q3: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29條所稱之現職人員:依文義解釋,何以認為不包含
「約僱」人員?或是「代理教師」?
感謝大大們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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